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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强化家电下乡方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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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强化家电下乡方案市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680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42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家电下乡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通过对我市农民购买家电给予适当补贴,以及完善流通网络、改善相关服务等,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具体政策

(一)实施期限

从2009年2月1日起到2013年1月31日止,暂定4年。

(二)补贴对象

1.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2.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具有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的农户。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均可作为享受家电下乡补贴对象;农户户主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但家庭范围内其他成员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之一的,也可认定为享受补贴对象。

(三)补贴标准

财政补贴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每户每类产品补贴数量暂按2台(件)执行(国家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台〈件〉数执行)。

(四)补贴品种和最高限价

纳入浙江省家电下乡的产品暂定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摩托车,共十类,其中,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空调(落地式4000元、壁挂式25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今后,如国家和省增加家电下乡产品品种和调整最高限价,我市将作相应调整。

三、销售网点审核备案

按照规定,承担家电下乡销售的网点必须是浙江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直营、加盟或授权,并经审核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中标销售企业签订直营、加盟或授权协议;

(二)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四)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五)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中标销售企业(或销售网点)应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销售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及规定的备案所需的其他材料,到市服务业发展局办理备案手续并签订销售服务责任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成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四、补贴资金申报与拨付

(一)购买人凭本人身份证,到经确认并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可凭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补贴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所在户持有的“农资综合直补一折通”(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财政所申报。

(二)财政部门核实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的“农资综合直补一折通”账户。对尚未开办“农资综合直补一折通”的,由镇、街道财政所帮助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家电下乡是党中央、国务院启动农村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财政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应对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完善农村流通网络,改善民生,提升农民生活质量,进一步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市服务业发展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服务业发展局、财政局、宣传部、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质监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动全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服务业发展局,由市服务业发展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自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周密组织实施,切实把此项工作做好、做扎实。

(二)明确工作职责。家电下乡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按照职责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市服务业发展局负责全市家电下乡的指导协调工作。着重做好销售网点的审核备案工作,按照销售网点必须具备的标准条件,逐个逐项对照审核,严格按标准审核备案。同时,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销售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各销售网点落实各项规定要求,规范操作。对不执行规定要求违规操作又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市财政局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709号),制定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操作程序,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税务部门要做好产品销售发票的监督管理工作;宣传、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协调做好政策宣传、市场秩序维护、突发事件处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工作。

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建立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做好辖区内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因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农民信访事项,应主动做好解释化解工作,妥善处理,做到问题不回避,矛盾不上交。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将家电下乡的有关政策内容、补贴产品及流程、销售企业及网点等信息,广泛进行宣传,做到宣传到村,宣传到户,真正让农民群众知道买什么有补贴、在哪里买、如何申请补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农民购买积极性。市有关部门要督促销售网点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标志,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销售企业和网点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农民。市设立家电下乡举报投诉电话,设在市服务业发展局商贸管理科,举报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