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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执法源头上预防腐败,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二、实施范围
在市卫生局、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将在其他所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中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三、工作任务
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合理,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从而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合理化。
(一)清理行政处罚裁量范围。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在对本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依据名称、违反条款、法律责任条款及其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并编制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二)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事实认定、法定情节、处罚种类、罚款幅度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裁量空间,使行政执法行为准确明了,让群众一目了然。
1.关于对违法事实适用的裁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注意区分违法行为轻微与严重、过失与故意、初犯与屡犯的界限,在各自的行政处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情况作出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量罚基本一致的原则。
2.关于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情节的裁量。符合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创设条件。符合法定从轻情节的,一般可在法定幅度内下限附近处罚;符合法定从重情节,一般应在法定幅度内上限附近处罚;符合法定减轻情节,应在法定幅度以下处罚。
3.关于处罚种类的裁量。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作出相对应的规定。
4.关于罚款幅度的裁量。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应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种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
5.关于责令改正或其他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时限的裁量。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限期改正;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可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或幅度较小的期限。
6.关于不同法律规范内容不一的裁量。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设有不同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但具体规定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三)划定行政处罚裁量权限。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将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项目,依法、科学地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各个层次执法人员的权限。同一层次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既要防止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协调配合。不同层次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时限明确。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法定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上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形成权责统一的内部审批和执法结构。
(四)简化行政处罚裁量程序。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裁量事项的具体情况,制定系统内部裁量操作规程,进一步缩短执法时限,加快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率。
(五)公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将细化后的裁量标准,通过上墙、上网、印制执法工作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纳合理要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给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六)配套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职能分离、理由说明、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回避、听证、投诉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有效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法、公正行使。
(七)汇编行政处罚裁量文件。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范围、条件、程序、岗位职责、社会承诺、监督措施等内容形成规范文书,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编印好本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文件制度汇编》,发至每位行政执法人员,并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载体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动员、明确任务阶段(2009年8月底前)
本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市政府召开动员大会,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2.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召开工作会议,贯彻全市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3.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组建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定。
(二)梳理事项、制定标准阶段(2009年9月)
本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并编制行政处罚事项目录(见附件一),9月10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2.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需要规范的裁量项目,制定出细化的裁量标准(见附件二),9月2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三)审核反馈、配套制度阶段(2009年10月)
本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市政府法制办对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上报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审核,并反馈相关意见;
2.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审核意见,对制定的裁量标准作最后的修改完善;
3.在梳理执法依据、制定裁量标准的同时,有计划地推行分解执法权限、简化裁量程序、制定配套监督制度等工作。
(四)公布实施,深化提高阶段(2009年11月)
本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有关配套制度,由各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正式向社会公布并实施(11月10日前);
2.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编印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文件制度汇编》(11月15日前);
3.市政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评估验收(11月底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做好这项工作。
(二)精心组织,确保质量。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梳理裁量项目,制定裁量标准,上报、编印相关材料。法律、法规、规章重新作出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规范、完善。要严格按照审查公布后的裁量基准规范执行,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
(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作为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作为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执法水平的重要手段,作为政府绩效评估和机关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范围。对落实不力、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将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