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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2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桐政发〔20*〕65号)的总体部署,为确保2009年度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促转型、抓改革促发展、重民生促和谐”的工作主线和省、*市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设生态市的要求,整合资源,齐抓共管,推进节能减排,开展重点整治,打击不法排污,努力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总体目标和要求
总体目标: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实现比上年削减3.5%和3.6%的目标。全市8个市控断面和出境水断面的水质、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比20*年有明显提高;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天数达到90%,城市环境空气中主要污染物年均和日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声环境按功能区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60%以上;企业飞行监测达标排放率保持在95%以上。
总体要求:坚持对环境违法行为“三铁”方针,确保实现“三大目标”:生态环境质量主要指标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圆满完成、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环境腐败案件;着力突出“三个重点”:加强环境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整治突出环境问题;不断强化“三项举措”:推进制度创新、营造环保氛围、提升队伍素质,努力实现环保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工作
(一)污染减排工作
1.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实现比上年削减3.5%、3.6%的目标。
2.完成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任务,确保数据质量。
3.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核查、预警、考核和公告等制度建设,按要求建立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污染物增量、减量、变量等“三量”台账。
4.鼓励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加快推进印染、造纸、化工、制革等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5.加快拆除链条炉、抛煤炉和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分散小锅炉。热电企业年度用煤量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用煤指标范围内。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
1.合理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防止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有机污染物监测和防治,加大定期监测密度。
2.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机制,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快建设饮用水第二水源或备用水源。
3.深入实施《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和《浙江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太湖流域“十一五”治理任务。
(三)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1.推动今年56个二级管网范围内污水排放企业的集污支管网建设和入网工作,确保市级飞行监测达标率达到95%以上。
2.进一步推进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按照上级整治办的要求,全市二个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在2009年底完成环境整治任务。
3.基本完成高桥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不达标、龙翔化工园区废气和废水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制革行业重金属污染、污水处理厂及所有排放氮磷企业废水超标、植绒行业废气污染等问题。高桥屠甸蔬菜加工废水污染问题提出整治方案。
4.切实加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完成省、*市下达的规划环评任务,把规划环评作为环保部门参与宏观决策的重要切入点,加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与主体功能区的衔接,增强其约束力。
5.严格实施建设项目总量削减替代制度,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加强房地产业开工许可等关键环节的环保审查,实现关口前移,加强房地产业“三同时”验收工作。
6.加强监测力量,提高监测能力,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进一步推进企业污水排放总量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对超浓度、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一律实施限期整改。
7.加强全省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的环境监管,全面建成治污设施,建立规范的环境管理制度。
8.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标、超总量排污。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不能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停业、关闭。对超总量排污的单位,依法实施限产、停产。
9.开展浙江晟钛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市恒越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及*市汉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省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成*市钢铁有限公司、*市新光明印染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市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10.及时安全收贮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
(四)城镇环境综合整治
1.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镇污水截污纳管集中处置率。
2.全面完成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改造和在线监测装置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配套脱氮除磷设施。
3.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限期治理,逾期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对其规划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4.健全固体废弃物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设分类收集系统,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综合性和专业性处置机构有机结合的固体废弃物处置体系。
5.大力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妥善处置历史遗留的危险废物。研究出台污泥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启动污泥处理项目建设。
6.出台市区大气污染整治三年规划和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三年整治工作方案,深入开展工业企业锅炉升级改造,限期淘汰燃煤锅炉。
7.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及入网企业执法检查,提高入网水质达标率,以确保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对城市生活污水入网工作进行全面排查,对未入网小区提出整改意见,落实责任主体。
(五)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
1.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制度,控制散养密集区饲养量。积极推进畜牧业布局调整,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大力推广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的生态养殖模式。实行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2.加快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完成省级督办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
3.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依据水体承载能力,科学确定水产养殖方式。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监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
4.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临近镇和行政村的截污纳管建设,实现城乡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不具备截污纳管条件的镇和行政村,要因地制宜,采取建设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物技术处置和沼气工程等多种方式,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快实施“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
5.按照“户集、村收、镇运、市处理”的要求,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建立健全村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加快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6.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鼓励开发使用有机肥等新型高效肥料。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积极推进秸杆综合利用。
7.全面实施河道清淤、清障、保洁。努力恢复河道池塘自然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严禁随意填埋或改变河道池塘用途。
8.深入开展绿化示范村创建活动,积极推进村庄道路、水体沿岸和庭院绿化,加强农田林网建设与改造,绿化美化村庄和村居周边环境。
(六)生态修复保护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土壤污染调查建档、监测和修复制度。开展土壤生态修复综合试点。
2.加强对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生态保护,强化农田土壤重点污染区的治理和修复。
3.科学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并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
4.继续开展主要骨干河道、河网生态护岸综合治理。科学调度水资源,修复改善河道自然生态。
5.地下水禁限采地区要加快地表水厂管网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乡统筹的区域一体化供水。加强执法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及时查处违法开挖新井的行为。
6.加强交通工程水土保持和弃土方治理。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推进绿色通道建设。
7.继续开展“三沿五区”坟墓专项治理,全面推行生态葬法。
8.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生态保护林、生态经济林和防护林建设,加强湿地保护,促进城镇、平原绿化和水系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提高重点公益林林分质量。
(七)生态创建
1.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继续开展绿色系列创建活动,开展保护母亲河系列活动,建立多层次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平台,不断扩大公众参与面。积极探索社会化的生态创建机制,充分发挥环保民间组织、志愿者队伍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2.推进环保模范城市、节水型城市建设,巩固提高卫生城市、园林城市创建成果,营造优美的城市人居环境。
3.创建生态村、生态镇(街道)。注重生态创建实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把生态创建考核验收关。
(八)其它
1.扩大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面。加强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长期稳定运行。
2.按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建设。
3.完善环境应急指挥体系,建立环境安全预警预测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决策系统和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及信息传输系统。
4.整合环保志愿者力量,扩大外围参与者的数量,提高骨干参与者的组织能力。搭建环保志愿者网上交流平台,促进环保活动的经常性沟通交流。
5.围绕“生态*”建设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大环境宣传投入,开辟生态文明宣传新途径,建立环境新闻宣传奖励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环境污染整治实行地方政府首长负责制。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市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分解落实整治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任务和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对市政府确定的环境污染整治重点工作,要进一步细化,提出具体可操作的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环保执法、推进协作监督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环境污染整治监督机制。认真实施污染有奖举报制度,积极组织开展群众举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认真组织污染整治专项检查,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要予以曝光,并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实行通报制度、落实工作考核
加强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市区的空气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整治达标情况及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情况的监控,定期环境信息。对各有关部门、镇街道的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依照省政府制定的《环境污染整治目标考核办法》,对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