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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监局发展食品生产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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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监局发展食品生产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从生产加工源头做好食品安全隐患的防范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活动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在全市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失信惩戒与正面引导相结合,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开展整治活动,边整治边规范,在整治中求规范,在规范中求发展,努力提高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摸清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家底,完成食品企业标准清理工作;完成肉制品等10类食品、启动茶叶等13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工作;完成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治工作;完善食品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立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长效监管机制;食品生产加工秩序明显好转,生产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自律意识明显增强;食品生产质量显著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三、整治的内容、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内容。着力整治没有基本质量控制措施,产品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及产品质量低劣等问题。

(二)整治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全部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加工企业。

(三)整治重点。整治的重点产品是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主要包括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儿童食品等品种,以及水产罐头、饮用水等区域性或行业性食品质量问题。

四、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从现在起到20*年底结束,具体分宣传发动、普查建档、集中整治、总结验收和巩固提高五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年5月20日前)。学习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组建工作机构,制定整治方案,开好动员大会,搞好宣传发动。

(二)普查建档阶段(20*年5月21日—6月15日)。各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在20*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摸底的基础上,通过“进村入户入企”等办法,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查漏补缺调查登记,完善普查信息档案,做到企业数量、质量状况、人员素质、生产设备、证照情况、产品流向“六清楚”。在此基础上,市有关部门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能力、检测能力、诚信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内容,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和A、B、C、D分类划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A、B、C、D分类划分标准附后),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档案。

(三)集中整治阶段(20*年6月16日—11月15日)。根据分类划分的不同类型生产企业采取不同的措施予以引导支持和集中整治。对A类企业,采取支持、扶持政策,引导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快发展;B类企业,督促企业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漏补缺和整改完善,督促和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稳定性,在生产条件、卫生条件达到市场准入要求、产品质量稳定后,允许其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C类企业,给予一定的整改期,整改结束后,经考核验收,对生产条件、卫生条件达到市场准入要求、产品质量稳定的,允许其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落实重点监管措施。对经整改后生产条件、卫生条件仍不合格或产品质量不稳定的,转为D类企业;D类企业,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实施关停并转。对无证无照、黑窝点的D类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四)总结验收阶段(20*年11月16日—11月30日)。各镇、街道在11月20日前搞好自查自验工作,并将整治工作总结报市府办和市质监局。11月下旬市组织人员进行考核验收。

(五)巩固提高阶段(20*年—20*年底)。在20*年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各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巩固和深化集中整治成效,从健全管理制度和完善工作机制着手,加大治本力度,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完善食品质量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案件移送机制、食品生产企业质量诚信机制、举报奖励制度、食品监管责任制和制假“黑名单”通告制度等工作机制,强化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日常监管手段,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经贸、农经、卫生、环保、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领导为组员,负责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各镇、街道和市相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及社区居委会、村民会等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市质监局是全市整治活动的牵头单位,负责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市经贸、农经、卫生、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职能,配合市质监局共同做好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联系协调制度,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协调配合,探索建立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从严整治,严厉打击。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和依法打击工作力度,及时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关停一批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条件的生产加工企业。对在整治期间顶风作案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发动群众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营造有利于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引导,改进服务。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业发展的引导和指导,支持企业改进技术装备,推行先进安全管理技术,严格执行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大力发展精深加工食品生产,培育龙头企业,宣传表彰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机构,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产品研发、质量检验、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加快培育专业性行业协会组织,发挥其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力度,坚持正面典型宣传与曝光警示相结合,引导和教育企业经营者自觉提高自律和责任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

附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A、B、C、D分类划分标准

A类企业:是指具备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证照齐全”),且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尚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但内部质量管理与质量监控手段比较完善、产品质量较为稳定的企业。

B类企业:是指证照齐全,检测设备较为完善,但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离市场准入要求尚有一定距离或产品质量不够稳定的企业。

C类企业:是指证照齐全,检测设备不够完善,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离市场准入要求尚有较大距离或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企业。

D类企业:是指无证无照无标或超范围生产的企业;已处于停产、转产状态但未注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的企业;生产规模小且经整改仍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条件的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业主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曾被有关部门查处且拒不改正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