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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把握形势、掌握主动、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坚持一手强化质量监管,一手强化宣传培训工作,监督与指导并重。增强全程监管能力,切实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我县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水平。
二、行动目的和责任分工
以本县内水产养殖、种苗生产、海捕虾保鲜等为重点环节,以水产养殖业规范用药、海捕虾保鲜剂规范使用为主要内容,采取宣传、培训、整改、查处相结合的手段,通过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暨“执法年”活动,构建水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全面提高我县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本次专项整治暨执法年活动由县水产站和渔政管理站具体负责,县水产站负责水产养殖环节整治和组织水产品质量抽检;县渔政管理站负责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三、主要内容
(一)以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标准化示范养殖基地、工厂化养殖场、规模化水产养殖企业、水产育苗单位和获得“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得过”称号的中小养殖生产者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规范用药专项整治和水产苗种生产专项整治。
(二)开展中华鳖、南美白对虾、淡水鱼等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摸查,制定防范措施,增强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能力。
(三)严肃查处使用禁用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和滥用保鲜剂等违规行为,引导、督促初级水产品生产者规范操作。
(四)检查水产种苗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活动。
四、整治任务
(一)排查隐患、完善机制。以本地主导养殖品种、质量安全隐患较大的养殖模式和对象及已获证无公害水产品为重点,对其在养殖、育苗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或苗头性问题进行摸查,对风险可能暴发的程度,危害情况以及对产业、市场、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提出预警和处置意见。根据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水产养殖中水质管理、饲料使用、防病用药等指导和服务责任机制,使用违禁投入品或药残超标案件的立案查处机制,问题水产品的追回、产品封存、销毁工作机制。推行水产品生产档案制度、例行检测制度和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加强对基层协会和渔民合作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培训,讲授健康养殖模式、主要投入品的鉴别与选购、水质管理与病害防治技术等,大力推广健康养殖技术,普及科学用药知识,加大宣传水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和标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自律作用,规范广大养殖户的用药行为。
(三)组织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清理。根据水产苗种生产情况,对本县的水产苗种场开展全面普查,并按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填报情况。对具备苗种生产条件、符合许可证载明规定的,逐一进行登记;对不具备苗种生产条件或与许可证载明规定不符的,按《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查处、清理。严格许可制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违规生产行为。
(四)加强现场检查。深入推进水产养殖、海洋捕捞生产环节和种苗生产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综合督查行动,通过监督检查、指导整改、执法查处,进一步强化生产过程的监管;对温室龟鳖养殖和近年来出现问题较多的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开展拉网式检查。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养殖和种苗生产企业内部监管机制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以“三项记录”为主的养殖日志执行情况;渔药、渔饲料仓库及饲料加工场所贮存、使用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己烯雌酚、头孢拉定粉剂、土霉素粉剂和五氯酚钠等禁用兽药、原料药、人用药等违禁药物、违禁添加剂情况;捕虾船是否按规定规范使用保鲜剂,是否贮存、使用禁止使用的非实用化学物质;苗种生产企业是否按苗种生产许可证批准范围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要检查渔药使用规则等宣传资料是否发放到位,养殖户是否了解。对记录不完整、不规范者要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同时要检查养殖日志印发情况,各乡镇渔技员要结对指导散、小养殖户执行“三项记录”制度。
(五)加强药残抽检。结合本县所养品种、用药状况,加大抽检力度,扩大抽检范围,特别是在用药高峰期,对本县境内的水产养殖场(户)、水产育苗场开展药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督抽查,逐步实施根据养殖单位(户)名录随机抽样制度,对重点监控区域、养殖方式和出口养殖基地要增加抽样,科学合理布点,确保抽检工作的客观合理;严格执行四方五人到场签名制度,确保抽检程序规范。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建立健全生产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现场检查和药残抽检中查出的违规者,根据违法性质、危害程度,采取停止销售产品、责令整改、产品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对于各种案件的处理,切实做到禁用药物来源和渠道未查清的不放过,超标产品未处理的不放过,对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实行重点监控,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集中培训。二是建立健全针对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个别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并带来严重后果的,以及专项整治实施不力、存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时间安排
(一)部署准备阶段(2009年3月10日~3月底)。
1、成立“*县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协调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执法年活动的有关工作,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
2、根据省局总体安排,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本地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详细工作方案,做出工作部署。
3、组织开展对行政管理、渔业执法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监管能力。
4、充分开展多种形式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等宣传,努力使广大渔业生产者树立起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5、对本县的水产苗种场进行普查。
(二)整治督查阶段(2009年3月底~10月底)。
1、围绕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水产苗种场进行登记清理,对养殖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或苗头性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对问题产品实施限期整治和依法查处。
2、组织对各镇(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在本次专项整治中的组织落实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工作质量与规范情况等。
(三)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11月1日~11月15日)。
开展对本次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行动进行补漏和总结。认真总结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一阶段工作意见,并于11月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市渔业主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