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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校舍安全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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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校舍安全建设实施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证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8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实施时间:2009年—2011年

实施范围:全县政府举办、社会力量举办的所有中小学校。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在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国家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地面塌陷、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主要任务:从2009年开始,3年内重点完成:1、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完成抗震加固任务;2、对存在消防和雷击安全隐患的中小学校舍设施完成整改任务;3、在选址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对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完成集中重建、对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完成改造加固任务。

三、工作步骤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对全县范围内的所有中小学校舍(不含在建工程)进行逐校、逐幢排查鉴定,并形成评估报告,建立每幢校舍综合安全档案。排查鉴定工作在2009年8月28日前完成。

(二)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县域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科学制订中小学校舍安全三年总体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三)区分情况,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四、资金安排和管理

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纳入义务教育校舍专项维修改造资金予以保障;高中段学校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以自筹为主,县财政适当予以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由举办方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按照“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校舍安全工程经费,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学校举办单位要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政府统一组织,县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为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审计局、县安监局、县科技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

*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校舍安全工程作为当前民生工程和教育工作的重点,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在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对校舍的逐幢排查和检测鉴定,审定每一幢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并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督责任,按进度、按标准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要统筹协调勘察鉴定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力量,加强组织调度,规范工程实施,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

要把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放心工程”。工程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度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项目按规定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项目学校要把工程作为校务公开内容。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腐败现象。

加强对工程的检查。县中小学校舍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建筑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对校舍安全工程开展检查指导,并通报有关情况。实行项目建设进度月报制度,各项目学校要在每月25日前,将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县中小学校舍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