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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及佛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定于2007年7月至11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在20*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果的基础上,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推进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监管为重点,下大力气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同时强化辐射安全监管,巩固珠江水环境整治成果,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监督,彻底清理禁养区畜禽养殖业。重点内容如下:
(一)继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一是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污染物削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二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三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生产的违法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五是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园企业限产限排。
(二)继续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全面排查。一是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年以来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业(产)或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对西江、北江重要江河沿岸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排污企业的执法力度。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彻底清理禁养区畜禽养殖业,清除各种威胁饮用水安全的隐患。
(三)继续加强对重污染行业环境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以火电、石化、有色金属、电镀、制革、印染、造纸、化工、水泥、陶瓷、核与辐射等行业为重点的环境安全大检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加大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力度,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四)建立健全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制订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五)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严格在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推动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开展伴生矿放射性污染和电磁污染检查。
(六)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强化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查处力度,着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案件。对环境违法行为,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要按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重点查处危险废物违法排污行为。严肃查处违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行为,尤其要加强对废物集中处理地区、危险化工品生产企业、医疗废物产生、收集、处理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措施保障
(一)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冯永康副区长任组长,区环保、行政执法、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卫生、公资办、工商、安监、质监等11个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南海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在区环保局设立办公室(联系人:邓浩,联系电话:86393660),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以及各种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移交和移办制度的落实情况;按照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的要求,定期上报和通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布查处情况。在专项行动期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具体分工如下:
区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并联合经贸、卫生、公资办、安监等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布查处情况。
区发改局:负责跟进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火电、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跟进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
区监察局: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区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帮助。
区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责令其变更取消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办理注销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区经贸局:负责除火电、水泥之外其他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发改部门实施火电、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污染排放全过程控制的情况;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区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区公资办:负责督促其监管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按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
区安监局: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境安全检查和培训工作。
区质监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区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建筑工地和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的查处。
(二)制度保障
一是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要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积极协调,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完善挂牌督办制度。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明确责任单位、目标责任、解决时限、督办部门等,对违法排污企业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实行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并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三是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要公开曝光违法排污企业,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到环保监督工作中,继续做好公众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有奖举报工作,把有奖举报工作与环保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形成对企业监管的长效机制。四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一方面,按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要求,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信息;另一方面,区有关职能部门在每月15日前向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每10天要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及时报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阶段性报告。
各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区监察局、环保局等成员单位对各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行动安排(7?11月)
(一)8月5日前:重点对群众投诉且属于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及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域的污染企业进行清查、整顿,切实解决省、市挂牌督办的重点区域环境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环境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将阶段性工作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8月25日前:区环保、工商、经贸、发改、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工业园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等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整治;对园区内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以及擅自扩建进行重点查处。各有关职能部门将工业园区专项整治情况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9月5日前:严肃查处危险废物违法排污行为,尤其对废物集中处理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医疗机构进行排查,对其违法排污行为严格进行查处。各有关职能部门将查处情况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9月30日前:开展以火电、石化、有色金属、电镀、制革、印染、造纸、化工、水泥、陶瓷、核与辐射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为重点的环境安全大检查,确保不发生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及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制订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各有关职能部门将检查情况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10月10日前:区有关职能部门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10月11日至10月底: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我区的行动方案对专项行动的效果、问题、整改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和督促落实。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出长效管理措施,认真予以落实;汇总专项工作情况并向市政府报送专项行动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