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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新形势下,生产力发展对生产关系调整提出的要求。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乡村区域撤并调整,原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集体不动产收益在集体成员中的分配问题、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权益及份额问题等都凸显了出来。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对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解决集体经济产权主体模糊、监管不善、分配随意等问题,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农村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合理流动,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维护和发展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创新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现代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为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创造条件。
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民主决策,农民自愿。要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要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三是坚持规范操作,加强指导。改革方案要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整个改革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四是坚持广泛协商,稳步推进。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必须获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必须调动基层干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必须依靠党委政府的有力领导和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因村制宜,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
三、试点工作的阶段和内容
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核集体资产、股权界定配置、资产运营管理为主要内容。
试点工作从8月下旬开始到12月底结束,每个县(市、区)选择1-2个村先行试点。整个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成立组织,制定方案。从8月下旬到9月上旬,时间20天左右。试点村要在村两委的领导下,成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组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以下简称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县(市、区)农委和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蹲点驻村,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全程指导。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要结合试点村实际,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张榜公布。各地试点方案于8月底前报省、市农委。
第二阶段:清核资产,配置股权。从9月中旬到11月上旬,时间2个月左右。清核资产是整个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点,也是群众关注的焦点。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要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含集体土地)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分别登记造册。要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清核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及时张榜公开。在清核资产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折股量化范围、折股量化方式等重要事项,要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股权界定要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享有股份、按贡献大小适当体现差别原则。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的确定,要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通过。股权配置时,是否设立集体股以及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为确保农民长久的集体资产收益权,股权可以继承,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但不得退股
第三阶段:资产运营,收益分配。从11月中旬到12月底,时间50天左右。产权改革后的集体资产,应以股份合作制为主,采取“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市场运营,也可以选择承包、租赁、招标、拍卖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要制定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并制定相关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发展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资产运营收益应按集体与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分配。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必须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未设集体股的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村级组织运转的正常开支,可在分配前列支;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建设资金,主要通过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方法解决。设有集体股的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其集体股的收益应专门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结余部分可作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列入公积公益金管理。在收益分配后,应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四、几点要求
1、精心选择试点村。试点村由县(市、区)农委和乡镇政府确定,报市农委审核。试点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当地党委和政府重视、支持,乡镇经管队伍力量强;县(市、区)农委能够派出得力工作专班驻村;村班子团结稳定、有战斗力,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大多数干部群众有改革的要求和愿望。各县(市、区)确定的试点村名单及试点村基本情况于8月底前报省、市农委。
2、广泛宣传动员。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事关成员切身利益。试点村要组织成员认真学习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安徽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有关政策法规。利用广播、简报、村务公开栏、召开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讲清政策,明确权利和责任,防止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充分调动广大干群和党员的积极性。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3、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基层党委政府务必充分认识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发扬改革创新的精神,把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作为新时期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扎扎实实地推进试点工作。乡镇经管部门要加强改革的业务指导,组织宣传报道各个阶段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试点村所在的县(市、区)农委要切实履行职责,承担起指导监督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积极主动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解决产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试点过程中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工作程序,改进工作方案。市农委对每个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推动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