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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号)和《*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号)精神,切实加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有效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州政府对全州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具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如下:
一、考核范围
州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县、市人民政府和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农业厅、州质监局、州工商局、州卫生局、州商务局等部门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1、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被考核单位承担的食品安全职责,结合实际工作,制订考核工作方案和评分标准。
2、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分为政府考核和部门考核。对县、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包括: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及制度建设、监管保障情况、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经费保障及宣传教育、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3、对部门的考核分为综合部分和技术指标两部分。综合部分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内容;技术指标根据部门职能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要技术指标进行考核。
三、考核原则
1、求真务实,考核标准科学规范。
2、权责明确,促进工作全面开展。
3、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4、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四、考核办法
实行季度自查、年中督查、年末考核的办法。季度自查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对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年中督查和年末考核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分,并提出相应的综合考评意见,报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对于年中督查和年末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组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考核程序
1、单位自评
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在当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组织考核
次年收到各单位自查报告后1个月,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考核。
六、考核方式
1、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内食品安全工作总体开展情况的汇报,全面了解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2、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协会、学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社区群众代表的意见。
3、查看资料。查看被考核单位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档案、文件、记录、各项制度等。
4、实地检查。实地抽查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餐馆,畜禽定点屠宰场,农贸市场,集体食堂等。
5、综合打分。考核组成员按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逐项打分,满分100分。县、市人民政府按考核内容评分,满分100分;州级部门综合部分60分,技术指标40分,满分100分。汇总考核组各成员评分后计算平均分值,得出考核总分。
七、考核等级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分为好、良好、一般、差4个等级。考核结果总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为好,85分(含85分)以上为良好,75分(含75分)以上为一般,75分以下为差。
八、奖惩
考核结束后半个月内,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县市及有关部门考核结果,报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对在年度考核中做出突出成绩,工作完成出色的先进单位给予表彰。考核为差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