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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落实全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不断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确保学校与市教育局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内容落到实处,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与参与”的要求,建立健全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使我校的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切实负起应付的责任,现制定了我校20*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领导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
二、责任分工
(一)校级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分工
党委书记*: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廉洁履职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直接所辖的党政办、高一年级、各党支部书记等干部的廉洁履职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校长*:对学校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对直接分管党政办公室、高三年级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直接所辖的中层干部的廉洁履职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副校长*:对直接分管的教务处、教科处、高二年级的党风廉政建设及所辖中层干部的廉洁履职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副校长*:对直接分管的总务处、初中教学部、对外合作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及所辖中层干部的廉洁履职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纪委书记、副校长*: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部署、检查、贯彻落实负主要领导责任;对直接分管的德体艺卫处、纪委、工会、保卫处的党风廉政建设及所辖中层干部的廉洁履职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中层干部责任分工
各处(室)正职中层干部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直接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及所辖副职中层干部、工作人员的廉洁履职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是第一责任人。
各处(室)副职中层干部对直接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及所辖工作人员的廉洁履职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是第二责任人。
各党支部书记对所属支部委员、支部党风廉政工作负监督、检查、查处责任;对所属支部党员的廉洁履职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责任内容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工作日程,纳入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工作和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实行“一岗双责”,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指导、督促,尽快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尤其在对管人、管钱、管物等的建章立制中,要论证和健全完善有效防范腐败发生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加强对所辖部门干部教职工的党纪、政纪条规的学习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洁准则》教育,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律要求,不断深化所管辖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部门及干部发生的违法乱纪问题或不正之风,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同时要向校党委、纪委汇报,并积极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五)校级领导干部、中层干部要认真按照《廉政准则》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搞好自身的廉洁自律,树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做廉洁、勤政的表率。
四、责任考核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的履职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校级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教育局进行考核;学校中层干部由校党委负责,学校纪委牵头进行考核。
(二)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校级领导干部、中层干部期末、年终工作述职要对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及个人廉洁,履职情况进行述廉总结、汇报,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检查监督及考核。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等次为:认真履职、基本履职、未能履职;廉洁自律考核等次为:信任、基本信任、不信任。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要与考核干部和民主测评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教职工的意见,由学校纪委牵头,会同教代会组织教工代表进行民主测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评优、续聘、晋职的重要依据。
1、在“双廉”考核中获得“认真履职”及“信任”考核等次的干部,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奖励,并具有优先评优、续聘和优推选拔权。
2、实行“双廉”考核“一票否决制”。对获得“未能履职”及“不信任”考核等次的干部,取消评优、续聘及被推荐选拔权。
五、责任追究
(一)领导干部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应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党组织组成调查组,查清情况,并向党委作出报告。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委提出处理意见;对应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党委和党政办部门提出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领导干部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第十二条,追究责任。
(三)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履行要求的领导责任,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四)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地认定有无领导责任或领导责任的主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