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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法律监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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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法律监督方案

实行政务公开,是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办事,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有利于强化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为了使我区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政务公开工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二)真实公正原则。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

(三)注重实效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有利监督原则。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政务公开的目标

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服务行业及事业单位都要实行政务公开,到20*年底,区政府和各乡(场)、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各村(居)委会,区直各部门都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和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化率要达到100%,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政务公开的办法全面推行厂务公开、校务公开、医务公开等。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区政府和各乡(场)、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各村(居)委会,区直各部门是政务公开的主体。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审批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部门。只要是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宜于公开的政务都要公开,内容上要突出对人权、事权、财权的公开和监督,要突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心、迫切需要了解的事项。

(一)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1、区、乡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主要包括:(1)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2)本级政府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过程及完成情况;(3)本级财政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4)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进展情况等。

2、区直各部门、乡政府的七站八所、社会服务单位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1)办事职责。包括部门职责、内设机构职责、部门领导分工和办事人员职责;(2)办事依据。即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决定、指标和需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3)办事条件。即办事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必备的文字资料;(4)办事程序。即办事的过程、顺序等;(5)办事纪律。即在办事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纪律规定和违章、违纪处罚办法等;(6)办事时限。即办理某一事项所需的最长时间承诺;(7)办事结果。即办理某一事项的最后结果,应达到的标准和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8)监督投诉。包括监督机构、监督制度、监督渠道等。

3、各村(居)委会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1)财务管理情况;(2)计划生育工作情况;(3)农民负担情况;(4)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经营情况:(5)国土、规划管理和审批情况;(6)村(居)委会于部工作责任目标和完成情况等。

(二)定向公开的内容

1、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下拨的各种专项经费及分配使用情况;

2、政府确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有关情况;

3、对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4、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

5、政府采购情况。

(三)对机关内部公开的内容

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干部人事管理有关情况和机关干部职工住房分配、福利待遇及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事项。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

根据不同政务的内容、性质、要求、对象等,采取多种形式和层次予以公开。

(一)需要向全社会公开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以及政府上网、政府公告、设立政务公开栏、编写办事指南、开展宣传活动等形式,向全社会公开。做到“两有”(有投诉窗口、有举报电话)、“三挂牌”(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挂牌收费)、‘四上墙”(办事机构示意图上墙、办事依据上墙、办事条件和程序上墙、办事结果上墙)。

(二)需要向部分单位和个人或本部门、本系统公开的。通过召开会议、内部通报、信息简报、下发文件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政务公开的程序

(一)公开前,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进行专题研究,制订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确定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方法。由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需要在互联网上的由区政务公开办统一。

(二)公开后,要采用设意见箱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需将群众建议的办理结果和群众所提问题的答复意见及时向群众进行反馈。

(三)每项政务公开工作结束后,对政务公开的方案,会议纪要及有关资料等,各单位要及时立卷、归档保存,做到档案完备,资料齐全,便于查阅。对于长期性、稳定性的公开项目,由区政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印《政务公开指南》,发到单位和群众手中。

六、政务公开的范围

(一)乡场、街道办事处及其村(居)委会、有关站所;

(二)区直各单位(含群团组织)及其所属二级机构。

(三)垂直管理单位。

各单位对应当实施的政务公开范围,经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查后,按规定公布。

区属各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政务公开的其他规定

(一)各单位一把手为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组成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在8月底前报区政务公开办,9月份全面铺开政务公开工作。

(二)区政务公开办要发挥督促检查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弄虚作假、被动应付、行动迟缓的,要批评和督促,对政务公开有显著成效的单位和部门要进行经验总结,及时推广。并在年底组织考核。考核成绩纳入目标责任考评。

(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区政务公开办要经常组织新闻单位对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采访,宣传推广好做法、好经验,揭露违规行为。

(四)要加大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力度,要充分听职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和政府工作的评估意见,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同时,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专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