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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监局质监安全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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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监局质监安全整治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贯彻国家、省、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我县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整治目标和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继续加大“三粉”市场整治力度,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等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对农业、畜牧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和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查处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依法整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和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查处各种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流通和销售市场的整治,加强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和查处。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企业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培训情况监管,负责对餐饮服务企业、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整治。

质监、工商、卫生部门要细化“三粉”市场整治的具体方案,责任到人。

商务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监督定点屠宰场(点)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屠宰加工,对检验出的病害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无害化处理,杜绝注水肉、病害肉上市。

经济部门负责制定我县食品产业发展规划,抓好行业管理工作。

菜篮子办负责强化对流通环节蔬菜的安全检测工作,积极做好大中型蔬菜批发市场和超市速测为主的蔬菜检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告蔬菜农药残留监测结果,保证群众安全消费。

公安部门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安全保障,依法查处妨碍执行公务行为,查处出租民房非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牵头监督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查处。

财政部门、新闻宣传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年12月30日—2009年1月10日)。

各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要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立即停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通过“进村、入企、入户”和明查暗访、产品抽检、鼓励举报及摸排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用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卫生部门反馈信息。卫生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用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对已有检测方法的违法添加物,同时公布检测方法和参考检测限值。各有关部门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用添加物、滥用食品添加剂、滥用兽药、使用违禁药物的线索,制定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和风险监控工作。

第二阶段: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有关执法部门采取强有力措施,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不履行添加物质备案、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源头,依法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规范食品添加物、饲料添加剂的生产、流通、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非饲料添加剂品种,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第三阶段: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进一步严格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和使用经营备案制度,规范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各有关部门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在饲料中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以及兽药滥用的监管长效机制,建立非法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督促销售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制度。对销售“三无”、过期变质、无证生产以及非法食品添加物充当食品添加剂行为依法查处。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加强并督促餐饮经营单位落实采购对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加大巡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紧迫感对待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单和专项整治方案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并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依纪查处专项整治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有关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在饲料中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以及兽药滥用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并完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切实解决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同时,进一步加强食品、饲料生产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强化监管,严查违法行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的部署和要求,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在饲料中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尤其对以“高科技”名义从事非法生产、加工、销售用于食品加工的非食用物质、赚取非法利益的不法分子,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广泛宣传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大力传播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知识,不断提高消费者识别真假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加强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的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五)开展督查评估,加强信息沟通。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将整治信息、检查和检测情况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分别在2009年1月9日前和3月9日前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阶段总结,4月14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并做好迎接考核评估工作。专项整治期间,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和考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