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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风貌改造的若干意见》(桂发〔2009〕22号)精神,为确保我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具体工作内容
(一)城乡风貌改造的范围。城乡风貌改造范围覆盖全区城乡,具体包括各市、县(市、区)、乡镇,以及沿我区主要交通干道(含高速公路、二级公路、铁路、水路)两侧的村屯、旅游景区景点周边的村屯等。
(二)城乡风貌改造的重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改造“竹筒房”和对改造区域的环境综合整治。具体包括:
1.城市主要交通出入口两侧的建筑物外立面改造;
2.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可视范围的村庄房屋外立面改造;
3.建制镇以上城市临街而建的“竹筒房”改造;
4.城市主干道可视范围城中村的“竹筒房”改造;
5.改造区域的城镇基础设施、市政公共设施配套和环境综合整治。
(三)城乡风貌改造的工作内容。
1.建筑物的改造。一是对建筑构造具备改造条件的“竹筒房”,采取局部改造的方式,以改善通风、采光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对其外立面进行改造。二是对具备整体拆除新建条件的“竹筒房”,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的建设方式,建设具有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的新街区。三是对不具备整体拆除新建条件的“竹筒房”,着重对其外立面进行“穿衣戴帽式”的改造。
2.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主要是结合“竹筒房”外立面改造开展环境综合整治,铺砌沿街路面,实施管线下地工程,种植行道树及绿地,配套和完善市政基础设施等,改善居住环境。
3.规范户外设施。主要是拆除建筑临街面外置防护栏,拆除、改造和规范设置建筑临街面各类雨篷,对商铺的店招、店牌、灯箱、广告、电话亭、书报亭、果屑桶以及城市家俱等进行统一设计、科学设置、规范管理。
4.改造城市景观。重点是研究、提炼具有地方、民族和文化特色的元素,塑造富有特色的城市小品,形成极具多样性、地方性和观赏性的特有的城镇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历史文脉,丰富城市文化内涵。
5.推出一批富有壮乡特色的民族村镇。重点是对交通沿线、旅游景点周边的村镇,根据不同地域、民族、民俗、景观的特点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富有*特色的民族村镇。
二、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结合我区实际,全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从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用三年时间分四期工程组织实施。
(一)工程分期及改造范围。
一期工程(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抓好*—百色高速公路沿线村镇、右江河谷走廊沿线村镇的城乡风貌改造试点(含建筑立面改造、基础设施配套、园林绿化和广场、小品的建设,下同)。
二期工程(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完成各市(含县级市)主要出入口、主要街道和重要节点,全区各高速公路和西江、柳江、红水河、钦江、南流江等主要江河沿线城镇、村庄以及各旅游景区景点所在村屯的风貌改造。
三期工程(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完成全区所有县城、建制镇主要交通出入口和主要干道两侧、重要街道节点,一、二级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乡镇、村庄以及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风貌改造。
四期工程(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完成1万个左右的自然村风貌改造。
(二)一期工程的工作步骤。
一期工程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9年9月):大力宣传,广泛动员。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开展城乡风貌改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目标要求、进展情况、工作成效以及先进典型,切实把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城乡风貌改造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全区城乡风貌改造的浓厚氛围。
第二阶段(2009年9—10月上旬):制定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城乡风貌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以县为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已编制了城乡风貌改造规划的地区,要与相关总体规划要求相衔接,不够完善的要进一步修订;未编制城乡风貌改造规划的地区,必须按要求完成城乡风貌改造规划的编制。在城乡风貌改造规划的指导下,对每栋建筑的改造进行设计,绘制效果图,编制施工方案和工程预算。
第三阶段(2009年10月中旬至l2月上旬):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实行分级负责,设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改造项目,由各市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工作进度,指导做好规划设计,核准建设内容、工程量和单位造价,并安排补助资金。县(市)、乡镇、村范围的改造项目,原则上由所在县(市)负责。自治区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工作进度,指导做好规划设计、核准建设内容、安排补助资金。项目一经核准,要尽快实施,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四阶段(2009年12月中旬):考核验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城乡风貌改造的目标考核体系和相关制度,对改造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第五阶段(2009年12月下旬):总结表彰。对城乡风貌改造一期工程进行总结,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各地在组织实施中可根据实际灵活确定各阶段的工作计划,并参照安排好二、三、四期工程的具体工作计划。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工作机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自治区建设厅厅长
成员:*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巡视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自治区交通厅总工程师
*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韦力平同志兼任。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要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各方齐抓共管、整体有序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分工明确,落实责任,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1.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对城乡风貌改造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制订政策措施,审定改造方案,确定改造范围,督查工作进度,并对改造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2.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区城乡风貌改造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有关决议,督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定期汇报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请示改造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改造成果各阶
段验收,统筹协调各部门整体推进,掌握动态、总结经验。
3.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和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乡风貌改造实施方案;制定改造的标准、范围和技术规范,审定各市制定的城乡风貌改造方案、范围和标准;对城乡风貌改造试点工程进行技术指导,统筹协调补助资金,跟踪检查各市、县(市、区)项目开展情况,在各地竣工验收后组织抽查验收;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城乡风貌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等的审批、核准工作,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措和拨付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监督指导财政性资金的规范使用,并对口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城乡风貌改造中的项目用地问题,查处违反规定审批“竹筒房”建设用地的行为。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对政府投资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组织对改造项目的建设进程、决算实施专项审计。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对城乡风貌改造涉及公路、水路相关设施的改造完善工作。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做好城乡风貌改造中的舆论宣传工作。
4.相关市人民政府的职责:组织协调辖区各县(市、区)开展城乡风貌改造工作,指导制定工作方案和项目计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5.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承担城乡风貌改造试点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财政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三)加大投入力度。2009年,自治区安排一定额度的城乡风貌改造前期工作经费和试点补助经费。2010-2012年,自治区财政按照城乡风貌改造规划确定的改造计划,安排占年度改造计划财政补助额度约30%的专项经费,专门用于规划设计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其余70%的财政补助额度,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通过贷款贴息、财政担保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城乡风貌改造工程,在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各市、县(市、区)也要把城乡风貌改造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相应的城乡风貌改造财政专项资金,确保城乡风貌改造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各市要建立专门的融资平台,积极争取发行企业债券;加大融资开发力度,将房地产开发与城乡风貌改造结合起来,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社会捐助、个人捐赠等民间资本投入,利用信托、债券等金融工具,努力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推进城乡风貌改造工作。
(四)完善工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任务层级分解、责任明确、责权利相适应的城乡风貌改造工程管理体系。建立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城乡风貌改造项目政府补助资金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报账制管理。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管,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和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和审计,保证资金合理使用并发挥效益。简化项目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减免相关费用,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项目进度报送工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把握工作方向,协调工作进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招投标管理,确保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认真做好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城乡风貌改造项目规划设计审查、财政资金审计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竣工验收、表彰激励等制度,保障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
(五)加强指导和服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出台政策措施,促进城乡风貌改造工作扎实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合作,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在城乡风貌改造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抓好城乡风貌改造目标任务的细化与落实。要建立改造项目跟踪服务制度以及领导挂钩制度,推进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加大对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重点做好指导城乡风貌改造的规划、设计以及对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遗存的保护和传承,督促有关设计部门完成指定的规划和风貌改造设计工作;加快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做好财政资金筹措,监督指导财政资金的规范使用,加强对城乡风貌改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核拨等工作;协调解决城乡风貌改造中的项目用地问题;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组织对项目的建设进程、结算实施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