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矿产资源开发整治方案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矿产资源开发整治方案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矿产资源开发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状,重点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现制定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不断完善法规和制度,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矿产资源开发新秩序,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资源保障。

总体工作目标是: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现状,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石灰石为重点矿种、以灵洞乡为重点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以探代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活动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启动;监管工作全面到位,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要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非法所得,并予以取缔;对无证、吊销或注销采矿权的,公安机关要停止炸药等器材供应,电力部门要立即停止供电,对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为防止无证采矿活动的反弹,对关闭的矿山要拆除采矿设备和地面建筑物,遣散工作人员,并逐步恢复矿山环境。

(二)全面查处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探矿权人进行排查,凡发现越界勘查、以探代采等违法行为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对越界采矿的,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责令停产整改期间仍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司法机关要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实际探、采经营者与登记证照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情形;核查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凡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发生转移而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四)彻底关闭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措施不达标的矿山,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予以关闭。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注销所有证照,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开展对石灰石矿产资源的专项整治。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石灰石矿开展整治,坚决淘汰浅眼排炮开采方式,逐步推广中深孔爆炮技术,分台阶逐层开采,从根本上解决落后的垂直开采方法;切实整治好灵洞矿区生态环境,对低品位矿碴和废石进行破碎加工,作为建筑石料,促进废渣综合利用;筹集灵洞矿区道路建设基金,对矿区道路和矿区的白坑溪开展整治;结合村庄整治和地质灾害防治,尽快实施灵洞矿区内的西山寺和白坑两村的整体搬迁。

(六)开展对开采砖瓦粘土资源的专项整治。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砖瓦厂进行全面的排查整治,对无证开采的粘土矿一律取缔;对经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认定为非法生产的砖瓦厂、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落后的砖瓦厂和对资源保有量少、能耗高、污染环境的砖瓦厂,限期予以关闭。

(七)开展对开采黄砂资源的专项整治。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采砂企业进行全面的排查整治。河道内的黄砂开采,在黄砂办统一出让后,必须办理采矿登记和安全许可等相关手续,完善有关程序;对河道外的黄砂开采,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采矿权出让,确保依法开采。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开采行为。

(八)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限期自动退出;对不主动退出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严惩;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的,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一律停止执行;凡是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坚决纠正,杜绝越权审批现象的发生。通过整改,要形成一套科学、高效、务实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制度,切实做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严格执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依据《*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关闭禁采区内的矿山,严格控制限采区内的矿山数量,鼓励在开采区内规模化经营,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不符合开采标准的小矿山,一律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引导矿山企业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入股、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积极扶持大中型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

(三)逐步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采矿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形式进行出让。建立和完善矿业权二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

(四)加强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启动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测,推进储量核查检测,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开采量的核查,严格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逐步推行储量管理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挂钩,实行“征储结合”。

(五)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严格实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引入市场机制,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各界参与废弃矿山的整治,实行“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

(六)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各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联合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新机制,确定目标及考核指标,将整顿和规范工作作为考核内容之一。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职能。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具体方法和工作步骤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本着“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排查阶段(20*年11月至12月底)。主要任务是宣传整顿、规范的意义。同时对全市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年1月至6月)。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对违法采矿、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行为进行坚决处理;关闭不合格的和无证采矿的矿山,无资源、无证的砖瓦厂,全面完成整顿阶段的任务。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整顿阶段的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并于20*年6月中旬前,将结果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规范阶段(20*年7月至20*年12月底)。在集中整顿的基础上,按照规范的内容集中研究和整改,着力解决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逐步淘汰规模小、污染浪费严重的小矿山企业,引导小矿走联合、入股、合资、合作的集约化道路,扶持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生产力优的矿山企业,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完善矿业权的市场配置等相关管理制度;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制度,逐步建立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四阶段:全面检查验收阶段(20*年1月至20*年3月)。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要组成检查组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依照国务院《通知》和本方案的具体要求,迎接上级部门检查验收。

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迅速行动,密切配合,集中精力,抓出成效。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广播、电视、新闻报纸等形式,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宣传,为整顿和规范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建立制度,强化监督。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设立违法案件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全社会公开,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报告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移交责任部门核查处理;要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三)治标要治本,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办法,做到标本兼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赋予的职能,探索改革矿产资源管理中的新体制、新机制,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