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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3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862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家电下乡工作,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强工业、兴三产、优环境、促民生”总体要求,通过实行家电下乡政策,激活农民购买力,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具体政策
(一)实施期限。从2009年2月1日起到2013年1月31日止,暂定4年。
(二)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确认)的所有人员,在经商贸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的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均可申报财政补贴。
(三)补贴标准。财政补贴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其中:中央财政补贴80%,省级财政补贴20%。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每户每类产品补贴数量暂按2件执行(国家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件数执行)。
(四)补贴品种和最高限价。纳入我省家电下乡的产品暂定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六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空调2500元、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待商务部、财政部确定招标方式后另行下达。今后,国家增加家电下乡产品品种或调整最高限价,再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作相应调整。
(五)生产、销售企业的确定。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招标确定,销售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从各省(市)推荐的企业中招标确定。中标销售企业的营业网点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商贸主管部门(市粮食局)备案。
(六)家电下乡产品的购买及补贴的申领。具有我市农业户口的所有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到经确认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可凭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补贴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到户籍所在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核实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提供的存折账户。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为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成立*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另行下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
(二)密切配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重视发挥镇乡、街道和农村等基层组织作用,共同做好家电下乡工作。要建立各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有关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定期对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三)广泛宣传。粮食、财政部门要会同宣传等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印发宣传画(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使宣传进村入户,让农民家喻户晓。
(四)保障供应。粮食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销售企业进一步完善销售网点布局,填补目前偏远地区家电销售网点的空白,把家电下乡每一类产品的销售网络覆盖到全市每一个镇乡、街道,尤其要解决好边远地区农民方便购物的问题。同时,及时做好备货补货工作,落实脱销、断档等情况的应急措施。对大件商品要按照规定时间,送货上门。
(五)加强监督。粮食、财政部门要开展对产品销售企业的经常性检查;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对接到的举报、投诉,要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回复。工商、质量技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家电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