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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本次经济普查实行“在地普查”,为了有效地组织“在地普查”工作,确保经济普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在地普查”的含义及意义
“在地普查”是指按照现行行政区域,对该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单位(军队、武警、铁路、银行、证券和保险六个部门的单位普查工作执行部门与地方普查机构共同完成的方式),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按法人单位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建筑业按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普查机构负责进行调查,经济普查工作均由其所在地的普查机构组织实施。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按“在地普查”的原则组织实施;各普查单位必须纳入所在地的普查区,切实搞好清查、填表登记、资料上报等工作。
实施“在地普查”是贯彻执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的重要保证,是各级政府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区域经济发展信息的需要。搞好“在地普查”,对于科学制订区域发展规划、发展政策,优化经济布局,改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统计调查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在地普查”的职责分工
(一)市经济普查机构统一负责全市“在地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实施。主要负责统一制订全市“在地普查”的实施方案和问题解答;进行综合协调,并协助镇乡(街道)、市经济开发区对中央属、省属、市属单位的清查工作;负责镇乡(街道)、市经济开发区普查工作的指导、规范和检查等工作。
(二)镇乡(街道)、市经济开发区经济普查机构按照市经济普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地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的清查摸底、业务培训、报表布置、填表核查、收表审表、数据录入、数据处理、上报等工作;负责指导居(村)委会(普查区)以及基层单位的普查工作。市经济开发区经济普查机构行使普查职能,普查地址编码按照“在地普查”原则纳入兰江街道及其相关普查区和普查小区。
(三)镇乡(街道)、市经济开发区经济普查机构根据市经济普查机构的要求,以居(村)委会(社区)为单位划分普查区,绘制普查区地图,采用地毯式扫描的方法进行全面清查、报表布置、普查资料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四)各镇乡(街道)、市经济开发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将中央属、省属、市属全部单位名单与普查区清查摸底的上述单位名单相互核对、查实,形成普查区、乡(镇、街道、开发区)、市三级普查单位名录,以确保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
(五)各有关中央属、省属、市属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要按照“在地普查”的要求,参加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区)普查区的单位清查、填表登记,如实报送普查资料。
三、“在地普查”单位划转的基本原则
(一)中央属、省属、市属单位,先由市普查机构按法人单位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划归相应的镇乡、街道、开发区普查机构,然后由镇乡、街道、开发区普查机构划归相应普查区;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法人单位进行普查;多经营地单位按法人总部所在地进行普查,报表按要求双重报送。
(二)法人及其所属的下级法人分别作为法人单位单独填报普查表,划归所在地进行普查,其各项指标只包括本级法人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
(三)乡(镇、街道、开发区)、居(村)委会(社区)所属单位以及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个私企业(经营户)等参加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开发区及普查区进行普查。
四、特殊行业的普查办法
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规定,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共有六个部门承担相应的普查任务。军队系统、武警系统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完成;铁路运输业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铁道部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铁路运输业活动以外,铁路系统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的普查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共同组织完成。
五、实施“在地普查”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在地普查”是一项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密切配合与大力支持,特别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力支持当地普查机构“在地普查”工作的推进。各级普查机构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队伍建设,夯实普查基础。要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两级普查机构的队伍建设,充实普查力量。同时,镇乡、街道、开发区经济普查机构要切实做好各级普查人员的选调和业务培训工作,以适应“在地普查”的需要。各普查单位要抽调足够的普查力量,加强统计、会计、业务等核算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普查基础。
(三)加强宣传,依法普查。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开展“在地普查”工作的社会宣传和动员,使广大普查对象充分明确实施“在地普查”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任务要求,积极支持此项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统计法》宣传力度,坚持依法普查,从法制上保障“在地普查”工作的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