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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非法用工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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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非法用工整治方案

为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和流动人口的监督,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厅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的通知》(浙劳社监〔20*〕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20*年7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以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内容和重点

专项行动主要针对全市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休假、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和智障人员、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20*年7月10日至7月22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镇乡、街道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年7月22日至7月25日)。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是总结分析阶段(20*年7月26日至7月31日)。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并按要求报送书面总结。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行动。

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牵头,*、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总工会等部门参加,组成全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保障局。镇乡、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分工负责,认真排查

镇乡、街道对所辖区域内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对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非法用工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生产加工窝点。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生的受害人给予及时救助,帮助寻找监护人并落实监护责任,对其中的困难家庭,提供生活上的帮助。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查处,并依法依规予以追究。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搞好舆论引导

要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宣传好的典型,曝光违法企业,防止将个别案例炒成热点,维护社会稳定。

(四)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构筑劳动用工的良好秩序

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管理能力。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建立健全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大力推行网格化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和核查制度,切实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城乡社区组织也要积极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使劳动保障监察覆盖城乡所有用工单位和个人。*、工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等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