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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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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以及金华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1、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统筹兼顾、系统治理,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主要任务: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市20*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工程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治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推进决策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廉洁和高效。

3、阶段性目标:通过治理,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规范有序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工程领域腐败案件得到有效遏制。

二、重点查找和解决的突出问题

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要围绕项目立项、城乡规划审批、项目核准、土地审批和出让、矿产供应和开发利用、环境评价、勘察设计和工程招投标、征地拆迁、货物采购、资金拨付和使用、工程建设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重点查找和解决以下突出问题:

1、突出解决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以权谋私的问题。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等以谋取私利行为。

2、突出解决项目决策和审批中的问题。项目决策、审批程序是否依法合规、科学民主,是否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按照有关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是否存在擅自简化程序,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代替必要的项目审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是否依法办理立项、规划许可、用地许可、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质量监督等规定的手续。

3、突出解决工程项目设计中的问题。项目设计是否存在工程项目不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初步设计未经审批或施工许可未经办理就开工建设;是否存在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周期不足,勘察设计深度和设计比选方案不够,设计质量下降,导致变更频繁。

4、突出解决项目招投标中的问题。招投标是否公开,邀请招标是否按照程序经过项目审批机关或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批准,是否以项目特殊、时间紧迫等为借口,以行政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是否以肢解工程、化整为零等方式违规招标,或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或只对工程施工招标,重要设备、原材料的采购不依法招标;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严谨、公平,是否通过不合理提高投标门槛、设定不合理评分办法等手段,"量体裁衣",排斥潜在投标人;是否存在投标人以挂靠、借用资质、伪造业绩、相互串通等手段进行围标串标;是否存在委托单位与招标机构内外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评标专家不公正的问题。

5、突出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项目施工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规定进行实施和管理;是否存在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通过虚假签证和变更设计虚增工程量等,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问题;建设单位对合同中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管理人员的更换和到岗情况监管是否到位,施工单位合同履约监管是否到位;工程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滞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或不按计划、合同、进度付款;是否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导致项目投资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工程设计的变更、概算的调整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生态环境破坏事故隐患;工程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

6、突出解决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中的问题。土地使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转用、征收、拆迁是否合法、合规,补偿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是否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是否在规定时限内足额交清,是否存在以政府抄告单、领导批示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的情况;是否存在非法审批、非法供地、低价出让、非法占地、未批先用等问题;探矿权、采矿权、采砂权的设置是否合理,出让程序是否规范。

7、突出解决城乡规划管理和房地产开发中的问题。规划管理是否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和调整容积率;项目土地出让前是否出具详细的规划条件、明确出让宗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规划要求;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欠缴税费和土地出让金、长期不为购房户办理房产证等问题;是否存在开发商擅自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批准项目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是否有法定依据,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是否依法公开,土地价款和配套规费是否及时足额交清。

8、突出解决工程项目建设信息公开中的问题。是否存在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问题;对投诉举报是否进行了认真调查,对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

三、任务分解、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任务分解为10个方面45项,目标要求、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如下: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

主要措施: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行为。科学合理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

(2)加强对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中央规定的投向。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是否依法合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透明,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安全合格。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坚决防止把关不严、随意变更、简化程序甚至玩忽职守等行为。

(3)加强对对口援建项目的监督检查。按照对口援建的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对口援建工作的监督检查,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4)依法依规加强对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

(5)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6)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对于使用政府投资、财政补贴、国际组织或金融机构贷款、补贴的项目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运用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审批程序和审批行为的严格监管。

(7)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决策过错追究制度。对未批先建、违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经贸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行政服务中心、供电局(牵头单位:市发改局)

2、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商业贿赂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依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2)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加快编制完成行业标准文件。改革和完善评标办法,积极推行异地远程评标和电子化招标投标,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

(3)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

(4)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

(5)整合利用好市和镇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资源,建立完善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6)积极推进电子招标,逐步实现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无纸化运作和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评标。

(7)发挥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8)严肃查处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违法违规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检察院、发改局、建设局、经贸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财政局、监察局、*局、工商局、法制办、规划局、建管局(牵头单位: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3、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3号),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

(2)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科学设置矿业权。

(3)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和价格评估的监管。加强对征地审批和批后实施的监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4)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改变土地性质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注意查处和发现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保护农民权益。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环保局(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4、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维护群众权益。

主要措施:

(1)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2)制定、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

(3)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要求,对以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严格容积率指标调整程序。

(4)推进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公众参与度。

(5)加强对规划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

(6)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力度,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5、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工程质量隐患等问题,保证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主要措施:

(1)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过程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

(2)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完善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促使工程监理机构切实发挥独立专业监督作用。

(3)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4)完善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各方领导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依职权指定经营等限制竞争的规范。

责任单位:市建管局、发改局、公共资源交管办、经贸局、交通局、水利局、财政局、供电局(牵头单位:市建管局)

6、加强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力、生产安全隐患严重等突出问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减少重大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细化安全措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加强对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程的监督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3)严肃查处工程安全责任事故,深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监察局、*局、建管局、水利局、交通局、建设局、检察院、供电局(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7、加强货物采购和预算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监管薄弱、预算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和服务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工程款的预算安排,资金支付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主要措施:

(1)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设计等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监管。强化采购信息,文件备案管理。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要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对建设项目的银行贷款资金,各贷款银行要加强管理监督,严格概、预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政府投资资金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

(3)严肃查处政府采购领域工程项目招标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违规采购、盲目采购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局、监察局、人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局、经贸局(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8、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项目主管部门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监管信息;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招标过程、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情况。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及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信息,逐步形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共建共享。

(2)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与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推进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

(3)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经贸局、公共资源交管办、工商局、建设局、人行、检察院、宣传部、监察局、法制办、交通局、水利局、建管局(牵头单位:市发改局)

9、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目标要求:着重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社会各界关注和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及时发现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的超工期、超投资、超概算问题,严肃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建立健全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相结合,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审计工作系统。

(2)运用跟踪审计的监督职能,加强建设管理,健全快速纠错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3)加强对社会性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检查,依法查处社会中介审计执业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责任单位:市审计局、财政局、发改局、建设局、监察局、交通局、水利局(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10、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城乡规划审批、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出让以谋取私利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

主要措施:

(1)拓宽案源渠道。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注重在工程审计、财政监督、项目稽查、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和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2)集中查处和通报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快查快结,严肃处理。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健全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执法执纪机关要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

(4)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剖析大案要案,开展警示教育;查找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局、审计局、工商局、宣传部(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察局)

三、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2009年10月15日前)

(1)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成立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纪委牵头,市府办、检察院、发改局、经贸局、*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审计局、工商局、安监局、法制办、公共资源交管办、建管局、人行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专人,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制定工作方案。市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各自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研究提出牵头负责工作意见和具体措施,明确治理工作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界限和相关要求。以及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并将工作意见于2009年10月15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深入排查问题,认真进行整改(2009年10月16日至12月)

(1)认真开展自查。各部门按照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重点对20*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有关情况于2009年12月底前书面报告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及时纠正问题。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3)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健全各部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选择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督查。加大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以及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3、创新体制机制,健全规章制度(2010年至2011年5月)

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进一步改进工程项目决策机制,完善重大项目的确定、重大规划的调整、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科学、民主决策的机制和程序。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建设项目涉及的各种信息都必须依法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诚信机制,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记录制度,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实现诚信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建立健全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机制,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交易和电子监察,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

4、巩固治理成果(2011年6月至2011年9月)

注意发现和总结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创造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规章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牵头部门要形成专项治理的总结报告,于2011年9月底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全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及时向上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保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各职能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有关职能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加强统筹协调。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要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等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与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力争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3、加强督促检查。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的部门,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4、加强政策指导。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明确政策界限,实施分类指导,解决难点问题。要拓宽视野,创新思路,把握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更加有效地推动工作。各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5、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取得的机制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件,发动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