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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37号)和省政府法制办《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浙府法发〔20*〕52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定职责;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明确我局及各职能科室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推进粮食流通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目标:明确执法分工和权限,落实职能科室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制定实施考核办法等各项制度和保障措施,严格监督和考核,使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二、范围和要求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等执法岗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37号和省政府法制办《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浙府法发〔20*〕52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各职能科室要把相应的职能分解到具体岗位,并按权责统一的要求,落实具体执法责任。
三、法定职能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市编委《关于同意调整内设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的批复》(兰编〔20*〕15号)精神,我局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能如下:
(一)行使粮食收购资格、陈化粮购买资格等两项行政许可职能。
(二)行使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的情况、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等三项行政监管职能。
(三)行使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违反粮食收购制度、未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未执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国家有关政策、未执行陈粮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倒卖陈化粮和违规使用陈化粮、违反粮食库存量制度、违规使用粮食仓储设施和运输工具等8种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职能。
(四)协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
四、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职能到位,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着重抓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履行执法职能的标准:
1、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和陈化粮购买资格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收费制度、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落实相应的受理、审查、告知等制度,并履行收购资格核查的职责。
2、履行粮食流通行政监管职责,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法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检查结果告知义务,并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3、履行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职责,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作出决定,要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格式文书,建立统一的执法案卷制度。
4、履行对地方储备粮管理的职责,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的规定,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五、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我局的执法职权分解如下:
(一)购销调控科
1、科室执法职能:负责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和陈化粮购买的行政许可;协助管理监督科对粮食经营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负责与购销调控业务相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岗位职责
(1)科长负责批准对粮食收购资格和陈化粮购买资格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对经办意见的审核,指派人员进行实地核查、送达法律文书等事宜;协同管理监督科组织实施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和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组织与购销调控业务相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统计岗位负责对粮食收购资格和陈化粮购买资格申请的初审、受理,负责申请材料的核实,提出经办意见,起草有关法律文书并予以送达;参与粮食收购资格的核查工作;负责行政许可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参与制定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方案,参与现场检查以及其他具体监督检查实施工作,协助管理监督科做好相应的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局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的规定承办其他相关工作;参加与购销调控业务相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管理监督科
1、科室执法职能:负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对违反粮食收购制度、未执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国家有关政策、未执行陈化粮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倒卖陈化粮和违规使用陈化粮、违反粮食库存量制度、违规使用粮食仓储设施和运输工具等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储备粮管理和出入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岗位职责
(1)科长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或不予受理,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对立案意见进行审查,指派人员进行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事宜,审查案件定性意见,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局长审批,组织与其他职能科室共同举行的听证事宜;组织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审核监督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监督检查报告;组织对地方储备粮管理和出入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副科长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受理意见的初审报科长,提出立案意见,具体组织实施调查取证工作,提出案件定性意见;负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对地方储备粮管理和出入库情况的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科长不在岗时,代为履行科长职责。
(3)行政执法岗位:负责对举报、移送及发现的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受理,对初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承办意见;参与调查取证、编排和分析证据材料;记录和整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材料,起草和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负责行政处罚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局行政处罚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的规定承办其他相关工作;负责起草行政监管检查方案参与现场检查;起草监督检查报告;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结果;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归档工作;按照局行政监管相关制度工作流程的规定承办相关工作,参与对地方储备粮管理和出入库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根据局行政执法职能和职责分工,建立相应的粮食流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工作流程,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按照各执法岗位的职责,由法规科、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共同确定各岗位的执法责任。
六、行政执法内部评议考核
建立局行政执法内部评议考核制度,执法评议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法规科会同办公室负责实施。评议考核以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行为、执法权限以及履行法定义务、适用法律依据、遵守执法程序、建立执法案卷等方面为主要内容,通过自评、民主测评和职能部门评议等方式进行,最后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议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人事任用和奖励的主要依据。具体评议办法由法规科、办公室共同制定。
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具体的责任制追究办法,由法规科、办公室共同制定。
八、组织领导
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全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各职能科室要加强工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