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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汽车摩托车下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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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汽车摩托车下乡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是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市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政策引导,大力促进农民消费,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缩小城乡生活差距;培育汽车消费市场,促进汽车生产企业争创自主品牌,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二、政策内容

(一)实施时间及补贴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我市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的,可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财政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

2、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我市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可给予补贴。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我市农民购买摩托车可对照家电下乡政策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4、补贴对象参照家电下乡补贴对象的范围。

本方案所称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享受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二)补贴产品的确定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转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

2、换购轻型载货车,需按国家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的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2、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的微型客车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的申请及审核

换购轻型载货车、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我市农民应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镇街专门窗口申请财政补贴。购买人在申报补贴时,需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1、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①《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②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也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代替);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⑧购买人在*合行的存折(种粮农民综合直补一折通)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①《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⑤购买人的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⑥购买人在*合行的存折(种粮农民综合直补一折通)原件及复印件。

3、各镇街审核补贴首先就产品型号是否符合下乡补贴条件、农民身份、购买数量等信息进行审核。同时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和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4、享受下乡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由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140号)要求同式制作,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汽车经销商在将汽车下乡产品销售给农民时,须在尾部外表面显著位置(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上标注汽车下乡标识;摩托车经销商在将摩托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将“摩托车下乡”字样用油漆喷涂在侧板显著位置。各镇(街)受理人员在审核汽车摩托车指定位置的下乡标识后,方可受理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

5、各镇(街道)受理人员在审核完成后,要在申请补贴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明确标注“已享受补贴,两年内不得过户”字样。

6、由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开发投入使用尚需一段时间,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需按纸质审核程序操作。各镇街财政所(办)根据审核后的《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每周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送财政局企业科,其中纸质文档加盖公章。等汽车摩托车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各镇街工作人员需将《申报表》相关信息补录进系统。

7、财政局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涉农补贴一折通”账户。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汽车摩托车下乡作为继家电下乡后的又一重大惠农强农政策,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家电下乡工作,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举报、投诉、办理、反馈机制,健全宣传、监管、协调机制,严格把关,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解决;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1、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认真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业务培训,积极做好补贴申报的审核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补贴资金及时到户。要及时汇总补贴车辆信息(车辆号牌、品牌型号、所有人),于每月5日前抄送公安局交警部门。

2、经发局要及时公布参加汽车摩托车下乡活动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组织管理。

3、市场贸易局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

4、发改局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本品牌规格型号2009年2月底前在本市的最低销售价格。

5、公安局交警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要根据财政部门抄送的补贴车辆信息及时在全国车/驾管信息系统车辆备注栏中标注“已享受补贴,两年内不得过户”,并在车辆转移登记证书业务中严格把关。

6、工商局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质监局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缺陷产品招回工作。

8、各镇街要落实专门人员和窗口,受理购买人的补贴申请。在受理申请时要严格把关,热情服务。

各相关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广泛开展宣传,完善政策服务

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启动后,各相关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制订统一的宣传计划和宣传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网络、印发宣传单(画)、设立公示栏等到多种形式宣传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内容,让农民全面了解知晓政策,充分调动农民购买积极性。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实时监控体系,全面掌握全市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到基层指导工作,开展调研,认真分析问题、建议,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