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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消费安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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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消费安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食品安全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设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络、“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的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农村消费安全建设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平安浙江”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牵头、企业自律、社会参与、行政监管”的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络,以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为重点,积极探索农村流通领域商品准入制度,引导经营者树立“进正货、树正牌、走正道”的经营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我市农村消费安全建设工作包括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建设和开展浙江省“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示范商店的建设。

(一)完成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建设。在20*年完成辖区内消费者协会分会和消费维权监督站设立工作的基础上,力争20*年6月底前完成行政村消费维权监督点设立和消费维权监督员的聘任工作,基本建成市、镇乡(街道、开发区)、村三级基层消费维权监督网络体系。

(二)开展省“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示范商店建设。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创建“放心店”,至20*年底完成50%以上,力争在20*年底全部完成。对符合有关要求的商店,授予“浙江省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示范商店”荣誉称号。

三、工作内容

(一)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建设

在每个工商所所在镇、街道设立消费者协会分会,在非工商所所在镇乡、街道、开发区设立消费维权监督站,在行政村设立消费维权监督点,并聘请监督员。

1、组织机构及职责

(1)消费者协会分会

设立*市消费者协会城东、城南、城西、永昌、游埠、马涧、墩头分会,名称统一为“*市消费者协会*分会”,分会一般由5至15名理事组成,会长由工商所负责人担任,设副会长1至2人,成员由所在地政府和市级部门派出机构的代表组成。

消费者协会分会的工作职责是: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受理调解消费者投诉;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站、监督点工作进行指导,并做好消费维权监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完成市消协布置的其他工作。

(2)消费维权监督站

在未设分会的镇乡、街道、开发区设立消费维权监督站,聘任3至5名消费维权监督员,名称统一为“*镇(乡、街道、开发区)消费维权监督站”。站长由镇乡、街道、开发区分管消费安全的领导担任,副站长由工商所负责人担任,组成人员可由镇乡、街道、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协会分支机构等组织的人员兼任。消费维权监督站由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并接受工商所和消协分会的工作指导。

消费维权监督站的工作职责是: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消费知识;受理调解消费者投诉;组织和参与辖区内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完成消费调查、消费教育等其他工作。

(3)消费维权监督点

在有条件的行政村设立消费维权监督点,名称统一为“*村消费维权监督点”,每个行政村聘请1名消费维权监督员开展日常工作。

消费维权监督点的工作职责是:调解简单的消费纠纷,对较复杂案件及时上报分会(站)或协会处理;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消费知识;协助开展消费调查等有关工作。

2、消费维权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

监督站、点的组成人员,称为“消费维权监督员”,由*市消费者协会颁发证书。消费维权监督员接受所在地消协分会的管理和指导。

消费维权监督员的任职条件是:热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有较高的政治文化素质,具有一定的法律业务知识,办事公正,熟悉当地情况,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消费维权监督员的权利是:履行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委托行使的职权,代表消费者协会监督当地经营者依法经营,调解消费纠纷;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对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消费维权监督员的义务是: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消费知识;对当地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收集违法经营行为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和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工商所、分会(监督站)及相关部门;依法调解处理消费者投诉;联系工商所、分会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3、消费维权监督站、点的活动方式

各监督站、点要因地制宜,积极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一是要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举办消费知识讲座、开设宣传橱窗、编发宣传资料、举办现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是要认真受理投诉,及时反馈案情及调解情况,为农村消费者投诉提供方便;三是积极参与市场监督检查,对所在地商品和服务,尤其是放心店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开展省“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示范商店建设

以创建“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为载体,在农村商店实施商品准入制度,使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都拥有1家“放心店”。

1、放心店的选择要求

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选择1家商店(小商店、小超市、便利店等),实施商品准入制度,创建“放心店”。商店应位于所在行政村相对中心的位置,营业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营业场所整洁明亮,卫生条件较好,具有创建“放心店”的必要条件。业主应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并且有较高的诚信度。

2、放心店的模式

农村“放心店”的模式按“五个统一”要求实施,即“一块牌匾、一套制度、一个标识、一本台帐、一项承诺”。“一块牌匾”指凡纳入“放心店”工程的商店,统一悬挂“浙江省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示范商店”牌匾;“一套制度”指统一执行《进货验收备查制》、《不合格商品下柜制》和《消费投诉处理制》;“一个标识”指对所售食品作具有一定特征的标记,便于鉴别,标记样式在各监督站、点备案。“一本台帐”指使用统一格式的《商品进货台帐》,由商家负责记录以备工商部门检查;“一项承诺”指统一对外开展食品消费安全承诺,即承诺严格执行三项制度,做到严把商品质量关,认真对待消费投诉,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和道德形象,确保消费安全。具体承诺内容和三项制度要制作成统一样式的镜框,并在店内上墙悬挂。

3、商品准入品种

“放心店”商品准入的品种是指所有食品。

4、放心店监管模式。

坚持片区监管与巡查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对农村“放心店”采取动态信用监管。一是完善监管网络。通过“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责任区划分措施,明确会(所)、站、点监管人员管辖的具体商店,并落实监管责任,形成金字塔形的监督管理网络体系。二是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工商所通过巡查方式对商店进行监管,监督员通过每月一次(命名前每周一次)的台帐检查掌握商店的商品准入制度执行情况,两者有机结合,互动互通;三是根据巡查、监管记录,利用经济户口管理平台,对农村商店的诚实守信情况进行动态信用等级分类,采取“红、黄、绿”三种不同级别的监管措施。“绿色”代表一般监管,指对严格执行商品准入制度的商店进行一般性的监管,巡查员、监督员以例行检查为主。“黄色”代表重点监管,指对未能严格执行商品准入制度,消费者投诉频繁且负有直接责任的商店进行重点监管,增加巡查次数,由监督员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台帐的次数增至每周一次,直至纠正不正当经营行为;“红色”代表严格监管,指对没有执行商品准入制度、商品质量把关不严、侵害群众消费安全且拒不接受监督的商店,取消“放心店”创建资格(已经授牌的给予摘牌处理),并交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抓好农村消费安全建设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全面提升我市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面建设“平安*”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农村消费者消费维权意识不高,食品安全问题相对突出,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消费安全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农村消费安全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把农村消费安全建设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大事来抓。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从工商监管社会化、专业化、系统化出发,把农村消费安全工作抓好、抓实。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强化监管力度,同时又要相互配合,协调一致,不推诿、不扯皮,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切实解决农村消费安全建设工作中碰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三)重视宣传,扩大影响。在开展农村消费安全建设中,要加强与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联系,大力宣传此项工作的意义、目标和内容,同时要及时公布符合“浙江省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示范商店”条件的商店及新设立的消费维权监督站、聘用的监督员名单。要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程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积极探索,完善体系。要抓好农村消费安全的源头治理,加强对各食品、农贸批发市场的监管,尤其是黄龙洞副食品批发市场和排岭综合市场等重点市场的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市场商品准入和商品销货流向备案的监管机制,强化不合格商品的退市制度,实施商品从准入到退出的全程动态监管。要充分发挥市场检测点、食品流动检测车和市红盾检测中心的作用,形成集商品准入、商品流向备案登记、检测信息为一体的农村消费维权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