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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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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部署,推进我市农村沼气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圆满完成我市农村沼气建设这一民生工程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型经济为理念,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中心任务,大力实施以农村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家园富民工程,普及推广猪—沼—果(菜、粮、渔等)生态农业技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高效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以使用清洁能源为切入点,结合改厨、改厕、改圈,改善农村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状况;广泛开展综合利用,提高沼气综合利用效益;积极引导农民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努力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农民生活质量和农村文明程度,实现家居温暖清洁化,资源利用高效化和农业生产无害化。

二、目标任务

根据我市“十一五”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十一五期间,我市农村户用沼气占适宜建沼气农户的30%左右,乡村沼气服务网点覆盖率达90%以上,新建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30处。按照优先安排退耕还林、血吸虫疫区和县区人民政府与群众积极性高、配套资金到位地区建设农村沼气的原则,统筹兼顾各县区任务和投资平衡,确定各年建设任务。2009年建设任务为:农村户用沼气4322户(居巢区1535户、庐江县768户、无为县868户、含山县1151户),乡村沼气服务网点96个(居巢区14个、庐江县14个、无为县23个、含山县45个),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2处。

三、建设方式

(一)农村户用沼气。以户为基本项目单元,建设8立方米沼气池,同时进行“三改”,即户用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指导建池户开展“三沼”综合利用,取得综合效益。

(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在人畜分离、实行小区集中养殖的村,以畜禽粪便污水为原料,以供气50户为基本建设单元,建设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向附近农户提供沼气。

(三)联户沼气工程。以养殖农户为核心,以相邻几户为单元,建设沼气池,配套进行改厕、改厨,通过输气管道实行集中供气。

(四)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村级沼气服务网点建设应有一处固定服务场所,新建一个原料发酵贮存池,配备一套进出料设备、检测设备和维修工具,购置一批沼气配件。每个网点至少配备1名技术服务人员,负责300-500户沼气池的维护维修、沼液沼渣进出料、综合利用和安全使用技术指导等服务工作。

(五)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每处建设畜禽粪污处理沼气工程一座,主要包括发酵池、贮气柜、沼气利用设施等。具体建设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批复执行。

四、资金筹措

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受益农户共同投资建设。

(一)农村户用沼气。根据国家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标准,中央补助1200元,受益农户承担500元,其余部分由省与县区按8∶2比例承担。

(二)乡村沼气服务网点。每个服务网点投资约3万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补助70%,其余30%资金由服务实体或项目村承担。

(三)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大中型沼气每处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占项目总资金的40%左右,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其余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五、项目建设要求

(一)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省户用沼气项目建设技术规范与质量标准》、《*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会计核算实务》(试行)、《*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验收(试行)办法》、《*农村沼气国债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标准,规范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符合国家要求,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推进管理公开。使用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购置的沼气灶具及配件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招标采购,项目建设任务、资金补助标准、物资采购与分配、监督服务联系等情况要在村内公示。沼气服务网点专用设备和物资由各县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集中采购,将统一采购的设备拨付到各服务网点,并就政府投资购置的乡村服务网点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做出规定和进行设备拨付监管。

(三)严格资金管理。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杜绝挤占、挪用。严格执行农村沼气国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央及省补助资金直接下拨到项目县,由项目县根据建设进度进行拨付资金。

(四)保证建设质量。严格执行农村沼气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力度。从事户用沼气建设的施工人员和直接面向农户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养殖小区沼气工程要委托专业的设计机构和建设队伍组织建设,联户沼气要有技术过硬的技工或施工队伍负责建设。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设计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五)严格项目验收。农村户用沼气项目完成任务后,各项目县要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先行自验,并进行项目审计。自验合格并经市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核验后,向省农委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省农委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验收办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养殖小区沼气集中供气工程、联户沼气工程及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项目由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验收,报省农委备案,省农委组织抽查。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由省农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项目县区要成立农村沼气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建立行政领导责任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县区政府农业主管领导应作为项目行政负责人,对项目的领导、组织、协调、配套资金落实、计划任务完成等负总责;县区农委主任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和管理负责;县区农村能源部门为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设、管理、技术指导和项目建设质量负责。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各项目县区要按照定领导、定任务、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限的要求,进一步细化、量化工作目标,将建设任务落实到部门、乡村和农户,制定实施方案,报市能源办备案。

(二)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各县区要制定相应优惠扶持政策和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全力推进,务求实效,确保计划任务顺利完成。各项目县区每个月10日前要向国家沼气项目管理系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已完成项目的档案资料。

(三)加强督查、加快推进。

各县区要认真落实项目计划,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财务管理。项目县区要强化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建设,充实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于项目执行不力、建设进度迟缓的项目县区,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能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在上级核查检查和项目验收存在较多问题的项目县区,3年内不允许申报农村能源建设项目,以促进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