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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金政办发〔2009〕77号)精神,根据《*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目标责任书》(20*-2010)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发〔20*〕86号)要求,结合我市电镀行业现状,现就深化电镀行业的污染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进一步推进电镀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清洁生产,使市域范围内的电镀企业污染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有效削减电镀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江水质改善。
二、整治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电镀企业,包括其他企业内部的电镀生产线或电镀车间。
三、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阶段(2009年8月31日前)
对全市范围内电镀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环保审批、证照办理、环保“三同时”执行、剧毒化学品管理、污染治理、危险固废处置等方面情况,以及已取缔关闭企业是否存在死灰复燃情况。
(二)整治阶段(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月31)
为巩固深化金属表面处理行业污染整治成果,采取如下整治措施:
1.责令关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镀企业(含电镀生产线、电镀车间)一律取缔关闭:
(1)已取缔关闭但死灰复燃的。
(2)未经环保审批擅自进行电镀生产的。
2.规范提升
电镀企业通过技改提升,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1)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证照齐全。
(2)厂房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
(3)生产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采用自动化、半自动化设备。
(4)排水实行清污分流,污水分类收集。地面有防腐蚀、防渗漏措施,排污沟采用明沟,敞开式集水池,安装有计量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整合区外电镀企业废水处理设施与生产规模相匹配,并保持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设有标准排放口及环境保护标志牌。
(5)车间空气流通,酸洗废气经喷淋吸收塔治理后高空排放。
(6)固体废弃物按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必须有防渗漏防风雨的堆场和危险废物标志,按规定统一收集,送有资质单位处置,转移联单记录规范,保持完整。
(7)环境管理制度健全,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电镀企业》(HT/T314-20*)标准。
(三)验收阶段(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由市深化电镀企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预验收,同时迎接*市考核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的*市深化电镀企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环保局设办公室。
(二)明确责任
*市深化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整治工作的自查验收和执法工作,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宣传
充分运用新闻媒体的优势加强深化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积极营造舆论氛围,推进整治工作的开展。
(四)严格管理
1.整合区外一律停止审批电镀企业(包括其他企业内部的电镀生产线或电镀车间),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国土部门不得安排建设用地。
2.整合区内企业,确因发展需要,经环保部门审批后,可通过技术改造进行转型升级。
3.加大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对死灰复燃的电镀企业(或电镀车间、生产线)露头就打,坚决取缔关闭。加强对电镀企业的巡查,严防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扩大生产规模。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对整合区外电镀企业要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对整合区内电镀企业要重点检查清污分流,生产废水分类收集情况,确保生产废水正常输送到污水处理站处理。
4.强化对整合区污水处理站的督查,确保处理站正常运行,污水稳定达标排放,污泥按规定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