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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五个监管”、奋力打造“三区”,坚持依法行政、高效务实、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通过换证,完善药品经营许可制度,进一步鼓励和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强化企业第一责任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二、换证范围
全市范围内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零售企业(包括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批发企业下属药店),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组织实施
*市局全面负责全市范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零售企业的换证工作,具体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市本级药品零售企业的换证工作。婺城、金东分局受市局委托,协助参与市本级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工作。各县(市)局受市局委托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换证工作。
四、现场检查标准及条件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换证检查标准参照《*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浙食药监市〔20*〕8号)、《*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浙食药监市〔20*〕25号)。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检查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十九条、《*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浙食药监市〔20*〕25号)、市局《关于印发申办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一次性告知内容的通知》(金食药监市〔20*〕107号)、《转发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金食药监市〔20*〕127号)等规定制定。具体详见附件1。
五、换证程序
(一)申请
县(市)药品零售企业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证,并向行政审批受理窗口提交材料。〔一式两份,所在地县(市)局一份,市局一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市本级药品零售企业向市局申请换证,并向市局行政审批受理点提交材料,并进入省局行政审批网站申报。所提交材料包括: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换证申请表(见附件2)或药品零售企业换证申请表(见附件3);
2.需要提交的材料、证件见申请表中所附的说明。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市局行政审批受理点和各县(市)局行政审批受理点具体受理换证申请。受理点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三)审查
1.市局、各县(市)局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完整性审查。换证不实行全面现场审查,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审查。
2.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审查,对其他企业采取随机抽查。必要时市局对县(市)局换证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1)资料审查中有重大疑点、自查报告形式简单无实质内容或与事实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的企业;
(2)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
(3)有举报情况的企业;
(4)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警示以下等级(含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等级)的企业;
(5)通过复认证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单体药店。
3.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理的县(市)局实施换证现场检查,市局对全市换证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换证现场检查时,应填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换证现场审查表》(附件4)或《药品零售企业换证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5)。
(四)公示和发证
对经审查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其有关换证情况在我局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供企业和公众查阅。受理点收回原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到受理点领取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证,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换证:
1、因违法违规经营,已经被药品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2、经审查不符合换证条件需要限期整改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换证。
1、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换证申请的;
2、不符合换证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3、已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4、审查发现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换证工作,明确分工,各负其责,严格办事程序,将换证工作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和单体药店的GSP复认证工作相结合,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换证工作有序开展。
2、严把换证准入关。换证工作是对药品经营企业继续从事药品经营的再准入审查,是对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各县(市)局要严格按照换证工作方案进行审查,统筹安排,确保换证工作顺利实施,防止换证审查工作走过场。市局在换证抽查中发现有不按标准予以换证的,收回换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3、完善企业数据库。市、县两级药监部门要互相配合,及时将换证企业名单及有关许可内容建立数据库,使换证前后企业的档案资料齐全,并妥善保管收回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加强对连锁总部的监督引导。市、县两级药监部门要对连锁总部加强诚信自律引导,监督企业做好自查,若发现连锁总部在门店自查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行为,将在对连锁总部的诚信考核、行政许可等方面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