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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安全督查发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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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安全督查发展方案

各县(市、区)旅游局、市直旅游企业: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91号)、《关于下发浙江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金安市办〔20*〕24号)的要求,结合旅游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全市旅游行业开展安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旅游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化旅游安全生产监管,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制,提高旅游安全保障水平,促进我市旅游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组织形式和总体要求

按照省旅游局的统一部署,专项行动由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督查采取旅游企业自查与旅游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地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旅游安全形势,制定专项行动具体方案。

根据要求,市旅游局督查不少于1/3以上的县(市、区),县级旅游主管部门抽查不少于1/3以上的旅游企业。

此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是:

(一)坚持专项行动与“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各类旅游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维护稳定工作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着力解决影响旅游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专项行动与落实监管责任相结合,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坚持专项行动与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相结合,加大旅游安全投入,促进基层基础建设,建立旅游安全长效机制。

三、督点和内容

(一)重点范围

旅游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点、旅行社、旅游安全事故多发环节和地区以及各级政府确定的其他范围。

(二)重点内容

1.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旅游行业安全管理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2.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成立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制定和责任分工情况;

4.旅游安全投入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风险抵押金缴纳的实施情况;

5.旅游安全监管机制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6.旅游安全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7.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8.应急管理机制及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三)专业督点内容

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规章制度建立及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演练情况;星级饭店的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室外广告牌的安全情况;旅游用车的安全状况及驾驶员的配备情况;游乐设施运行的安全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年5月,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对重点旅游企业开展督查,并于6月15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市旅游局行管处。

(二)第二阶段:20*年6月,市旅游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对重点县(市、区)、旅游企业开展督查;并于7月15日前将督查情况报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

五、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全面听取所到地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业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二)选取重点,实地抽查。督查工作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大隐患,特别要对旅游事故多发的地区、发生过旅游事故的企业或隐患未予整改的单位强化督查、抽查。除按计划进行检查外,将随机抽查一些其他旅游企业和单位。

(三)专项检查,专家评议。督查工作中,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对查出问题、隐患及整改方法进行专家评议,及时督促整改。

(四)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要及时向被督查单位和旅游企业反馈督查意见,并要求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五)总结情况,提出建议。每次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六、工作制度

(一)成立领导机构。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旅游局成立以钱森元副局长为组长,局各职能处室和市旅游质监所领导参加的“*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此次专项行动。请各地旅游主管部门相应成立专项行动的组织机构,5月25日前制定下发开展本系统专项行动的具体督查方案,并抄送市旅游局。

(二)加强信息沟通。市旅游局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加强与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和重点旅游企业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专报渠道。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业应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各地旅游局请于7月5日前将本地区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送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

(三)强化宣传报道。在专项行动期间,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墙报等宣传媒介,加大对旅游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及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对各地旅游行业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以及好的做法、成效,以及反面典型案例等予以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