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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46号)、*省人民政府金融办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我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严格执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程序和条件规定
严格按照中央有关部门和省、市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设定程序和规则,确定试点对象,积极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公开、公平、公正地择优选择试点主发起人及参股股东。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县政府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府办、经贸局(上市办)、工商局、人行、银监办、财政(地税)局、国税局、公安局、监察局、审计局为*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职能:一是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二是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评审主发起人和其他参股股东的资格;三是沟通信息,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审查筛选的程序和规则
1、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报名条件和要求、报名所需提供材料、报名时间和地点;
2、由县上市办受理各企业的申报材料;
3、由县上市办会同工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联席会议评审;
4、联席会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择优选择主发起人候选人,报县政府审定。
5、主发起人确定后,由主发起人按照联席会议制定的参股股东条件拟定参股股东名单,提交联席会议评审后,报县政府审定。
6、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只能参股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再参股其它小额贷款公司。
四、申报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民营骨干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保公司和典当行暂不考虑;
2、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的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
5、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6、企业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1500万元;
7、20*年*县纳税大户。
五、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暂不考虑作为股东,担保公司和典当行暂不考虑作为主要股东;
2、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赢利;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报名所需提供材料
1、书面申请;
2、经合法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本企业2005-20*年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七、股权设置
1、设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超过20%;
2、其他法人股东在50家以内,持股比例不超过10%,大股东、小股东要有一定梯度,合理安排;
3、自然人持股仅限小额贷款公司聘任的本地高管人员,持股比例一般为5‰以上,1%以下。
4、股权三年之内不得转让。股东转让股权需经股东大会一致表决通过,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