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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政策
(一)实施期限。根据国家家电以旧换新试点方案,浙江省是9个试点省、市之一,试点时间一年,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试点期满后按国家统一部署实施。
(二)实施原则。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三)补贴品种和最高限价。家电以旧换新的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等五类。购买人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时,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脑400元/台、空调35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补贴品种范围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时调整。
(四)补贴对象。凡在*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区当地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给中标的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并到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其购买的新家电享受补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五)相关要求。购买人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时,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需一致;交售旧家电和购买新家电不受数量、品种对应、省内区域的限制,即交售五类产品中的任何一件或多件旧家电,在购买其中任何一件或多件新家电时均可享受补贴;购买享受财政补贴新家电的数量应与交售旧家电数量相同;在浙江省内任何地区交售旧家电后,凭以旧换新凭证可到省内任何地区购买新家电,并享受财政补贴。
二、操作流程
(一)交售旧家电。购买人可到回收企业设立的回收网点现场交售旧家电或者电话预约交售旧家电,回收企业收购旧家电后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凭证上应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购买人为单位法人时,可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委托证明办理交售旧家电。
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须保持主要部件的完整性。其中,电视机须含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空调须含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冰箱须含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洗衣机须含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电脑须含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
(二)回收旧家电。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品类、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单位名称)和身份证号码(机构代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三)购买新家电。购买人凭本人身份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并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垫付补贴资金,按新家电的销售价格减去补贴资金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
购买人为单位法人时,可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单位委托书和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购买新家电,销售企业向委托单位开具发票。
销售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销售新家电的品类、品牌、型号、销售价格、垫付补贴金额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四)旧家电拆解。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的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处理,拆解企业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交售时由回收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上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品类、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回收企业根据实际交售指定拆解企业旧家电数量,凭以旧换新凭证、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提出补贴申请,由拆解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规定的,拆解企业当场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费补贴,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三、补贴资金的申领和兑付
(一)销售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
2、以旧换新凭证;
3、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
4、《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5、购买人身份证或相关法人单位的证明复印件。
(二)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
2、以旧换新凭证;
3、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
4、《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三)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区经贸局审核后,到区财政局申领家电补贴。区财政局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四、组织实施
(一)区政府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工商分局、区发改局、区环保局、*质监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日常事务。
(二)区经贸局要积极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回收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监管,做好宣传、培训等工作,保障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
(三)区财政局应及时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加强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监督检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四)*工商分局要依法规范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等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加大对家电以旧换新过程中销售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加强二手家电市场监管,打击销售翻新旧家电等违法行为。
(五)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展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