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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一、充分认识民营科技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1、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以倾力打造科技对接平台为主攻方向,以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为着力点,以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为重点,保持市场导向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不断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投融资体系和人才支撑体系,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科技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效益,推动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动,加速工业化进程,走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道路。
2、民营科技企业是推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是先进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体制新、机制活、创新快等长处,在市场竞争中有旺盛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既是经济发达地区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胜利经验又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快速崛起的有效捷径,也是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市民营科技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还存在量少面窄,创新能力不强,发展环境不够理想,民营科技产业层次和企业素质不高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全市各级要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大发展、大提高。
3、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不断扩大总量、提高质量,壮大实力、加强竞争力。到20l0年,民营科技企业总数达到20家以上,产值达到6亿元以上,基本形成以民营科技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骨干,民营科技创新机构为支撑的民营科技企业群体,使我市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走在赣州县(市、区)的前列,在全市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快速发展
4、全市各级党政组织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指导,严禁对民营科技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及强行拉赞助;切实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劳动用工权和收入分配权。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及时解决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予以宣传、表彰和奖励。
5、科技行政治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归口治理部门,承担制定规划、落实政策、调解服务职能。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登记、统计、年检、人员培训、项目立项、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等工作,协助办理税收优惠、人员出国(境)、技术进出口、贷款担保等事项。要把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作为科技工作的重点,在科技计划立项、经费安排、成果鉴定(奖励)、高新技术产品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6、大力培育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咨询服务。鼓励和扶持知识产权(专利)、法律、治理、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发展,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
7、市工业经济治理部门要将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纳入指导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民营科技企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统筹治理。财政、人事、工商、税务、金融、质监等部门要搞好配套服务和监督治理。
8、积极鼓励各类科技人才到民营科技企业创业。受聘到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才和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其人事关系可委托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治理;民营科技企业从市外引进科技人才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办理调动、落户等手续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同等政策。各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人才招聘、推荐和人事服务。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定和职业资格考试、注册,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同等政策。在详细申报程序方面,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向包括科技行政治理部门在内的归口治理单位呈报材料初审并转报人事、职称部门评定、办理。
9、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国(境)外企业合资、合作,引进人才、资金和先进技术。创造条件吸引高技术人才到龙岭、东山、罗边和章惠渠等工业园(区)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在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园(区)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全部购买外汇,按照规定携带出境或者汇出境外。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因业务出国(境)进行科技考察、学术交流、科技展览和与本企业有关的经济贸易活动,可由科技行政治理部门审查报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具备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的民营科技企业按有关规定协助办理自营进出口权。
10、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科技人员和其他人员,经单位同意,在本市范围内离岗创办、领办、租赁和承包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任职,其住房待遇、档案工资保持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其它事项与单位协商办理。
11、鼓励非科技型民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加强技术创新,逐步改造提升为民营科技企业。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民营科技企业面向国际市场,扩大产品和技术出口,成为外向型企业。鼓励有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以高新技术入股、租赁、兼并、收购等方式,积极参与中小企业改革改制,用高新技术增量盘活资产存量,并在财政扶持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合法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技术成果,向民营科技企业投资入股,作价比例可按投资各方约定的协议或经投资各方共同确定的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办理。属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比例可不受35%的限制。民营科技企业可采用股份期权形式奖励科技人员或经营治理人员。鼓励科技人员技术入股,非凡是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持大股。
12、降低新办民营科技企业注册登记门槛。答应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民营科技小企业将注册资本分期注入,首期注入l0%以上,最低不少于l万元,一年内追加至50%以上,三年全部到位。以合法技术成果入股注册的,还可适当降低注册资本要求。
13、对民营科技企业市财政实行地方奖励扶持办法。经赣州市级以上科技行政治理部门认定的赣州市级以上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以上年度为基数,三年内其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中地方收入部分的增加额由市财政给予适当比例奖励,专项用于科研攻关和技术开发。国家、省、赣州市制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各种优惠政策遵照执行。
14、努力增加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投入,不断加强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市财政自2009年起,在“科技三项经费”中新增新增安排5万元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民营科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和获省、国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的配套。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入股贷款担保公司。金融部门要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信贷扶持,增加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信贷投入,答应民营科技企业将依法取得专利权、商标权作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15、推动民营科技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协助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以企业生产治理标准为基础、以产品质量标准为核心、以检验检测标准为保证的企业标准体系。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三、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加强自身建造,加强技术创新能力
16、民营科技企业要根据国内外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的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不断强化制度创新,加强企业内部治理,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企业决策、治理、运营体制和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培养和聘用专业治理人才,向规范化、现代化治理过渡。
17、民营科技企业要增加科技投入,加大科研开发和科技攻关力度,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进行产学研联合科技攻关。帮助和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研究开发中央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央,加快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造,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的创新能力。
18、民营科技企业要支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承教导,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要组织经营治理人员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治理知识,把握国际贸易、金融、法律知识。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选送民营科技企业经营治理人员外出学习培训。
19、民营科技企业要不断加强法制观念,在技术、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知识产权,重合同、守信誉;要严格成本核算,如实申报经营实绩,依法纳税;要自觉接受科技、工商、税务、审计、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0、要重视民营科技企业的党建工作。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要尽快建立健全党组织,吸收符合党员条件的包括企业经营者在内的优秀分子入党,加强和扩大党组织在民营科技企业中的影响力和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