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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防控流感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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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防控流感预案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预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

二、防控原则

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各级教导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开展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

四、领导机构及职责(附后)

五、防控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导

学校要利用小广播、宣传栏、黑板报、校园网以及发放防控知识明白纸等方式广泛宣传甲型H1N1流感的相关知识,使广大师生了解和把握防控知识,充分认识到甲型H1N1流感是可防、可控、可治的;要教导师生员工做到室内常通风,勤洗手,保证充足的睡眠,不与有发热或流感样症状的人接触,尽量不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非凡是封闭的场所如商场、超市、影院、网吧等),必要时戴口罩等,努力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完善防备措施

1.加强防疫软硬件建造。各级教导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紧紧依赖当地疾病控制部门,加强对教导系统卫生专职干部、校医、专(兼)职保健教师及从事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防控工作能力,非凡是提高学校卫生人员、班主任及其他相关高危人员的自我防护能力。加强学校卫生室建造,储备必要的防控物资。

2.健全师生基础信息系统。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师生基础信息电子系统,学校每一名师生的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都要录入完整,分类整理,必要时能够随时调取,迅速与家庭成员取得联系,并能迅速向疾控部门和相关社区提供。

3.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各学校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合理安排课堂教学,积极开展体育活动,使学生劳逸结合;要采取积极措施,组织学生参与各种户外运动,督促学生利用课间到室外活动,呼吸新鲜空气,加强体质,提高抗病能力。

4.落实晨、午检制度。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学生晨、午检制度。有发热或流感样症状的师生不得进校。在学校发现发热师生,应立刻采取隔离措施,通知亲属到医院就医。隔离期间要做好追踪监测工作。

5.保持定期消毒。各学校要加强校园治理,搞好环境卫生。对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厕所等人群聚集的场所要定期进行消毒。

(三)应急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现发热或有流感样症状者,立刻启动应急防控预案,在第一时间实施隔离措施,通知亲属送医院诊治。要确保在第一时间控制疫情发展,果断防止疫情失控。要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隔离、消毒、防护、救护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物资保障到位。

2.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学校要确定疫情报告联络人,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利用日报告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疫情。要强化与卫生部门的联防联控机制,做好教导系统每日疫情的收集、汇总工作,做到不漏报、不瞒报、不迟报。

3.加强人员治理。按照“非必须,不举办”原则,避免举行大型活动。如必须举办,要提前请示,同意后方可执行。同时必须做好参加活动人员的体温检测,控制人员密度。对外来人员要严格执行出入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

4.发热人员处置。各学校要建立发热人员隔离区和密切接触者隔离区,对体温超过37.2摄氏度或有咳嗽、咽痛等流感样症状的师生,不得进入学校;在学校内发现发热或有流感样症状的,要立刻隔离,通知亲属就医诊治,并居家隔离7天,待完全治愈后方可返校。对确诊甲型H1N1流感的人员,需持有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没有传染性的复课证实方可复课。

5.停课程序。根据专家组对疫情风险评估结论,教导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向市政府提出不同规模的停课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停课期间如有新病例发生,可适当延长停课时间。经专家组评估达到复课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停课期间,学校在疾控中央指导下,对校内环境实施彻底终末消毒。复课后,继承严格按照预案要求开展防控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各级教导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负总责,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央的沟通调解,联防联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要加强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实行责任追究。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1.未建立“一把手”责任制或推诿、不负责造成疫情扩散的。

2.防控制度不健全,或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疫情扩散的。

3.疫情报告制度落实不到位,发生疫情不报、迟报(2小时以上未报告的为迟报)、漏报、瞒报或授意他人不报、迟报、漏报、瞒报疫情的。

4.发生疫情后,妨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或不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的。

5.有其它与疫情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渎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