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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实施农房改造建设“131”工程:从今年起,用四年时间,到2012年,完成全区农房改造建设100个村,改造建设农户3万户,其中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改造1000户(参见附件1:《2009—2012年*区农房改造建设计划表》)。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统筹城乡发展,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顺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后对改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迫切愿望,把实施农房改造,加快新农村建设作为保增长、保资源、保民生的战略工程和德政工程,围绕“连片拆旧房、整理腾空间、依规建民居、建设新农村”的工作思路,切实抓紧抓好农房改造工作,为*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和活力。
三、基本要求
(一)统一建房规划。做到“规划布局合理、建筑设计新颖、体现当地特色、因地因村制宜”。村庄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满足新时期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村庄新建住宅区道路硬化,给(排)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完善,环境艺术景观优美,主要道路和河道两边实现绿化,农户住宅之间有绿化带。新建住宅建筑设计新颖,且单体建筑景观与周边整体建筑风格相协调。村庄建设和建筑布局因地制宜,能充分结合本村自然地形,既注重体现乡村风情,突出特色,又注重保护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同时兼顾农居住宅的安全、实用、美观和富有个性。
(二)统一调整用地。在实施农房改造建设整个过程中,可以打破村、队、组、户的用地界限,采用土地征用、权属调换、货币补偿等形式进行调整土地,实行耕地使用“总量平衡、局部调剂”,确保土地使用“占补平衡”,并力争耕地总量有所增加。
(三)统一安排宅基。根据村庄规划和建筑布局,充分结合自然地形地貌,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安排宅基。提倡村集体通过宅基地有偿选址(级差排基),筹集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积极引导农民转变观念,鼓励农民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四、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村民自愿。在切实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引导指导作用的基础上,要尊重民意、维护民利、依靠民资、强化民管,发挥村两委和农民的主体作用,通过“村规民约”等有效形式,充分发扬民主,充分体现和集中广大村民的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做到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得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二)优化规划,分类实施。科学修编和优化调整村庄规划,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稳定性和经济性。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村现状,根据不同的基础和条件,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农房改造建设。
(三)拆旧建新,节约集约。坚持“拆旧建新”,建设用地原则上“占补动态总量平衡”。积极推广应用节地节能型农民建房模式,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和退出、流转机制,大力开展宅基地复垦整理,切实解决农民建房难、建房乱问题,努力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试点推动,循序渐进。在不断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试点推广力度,做到条件成熟一个改造实施一个。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面积和农村住房建筑面积,加强农村分户建房的规范和引导,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有序推进。防止不切实际,一哄而上,低水平改造建设。
五、实施主体
实施农房改造要坚持“农民主体、村委实施、乡镇负责、部门服务”工作原则,明确实施农房改造主体是农户,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以下简称村两委)负责方案报审、组织实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乡镇、街道负责项目管理和宅基地复垦,国土、农业、建设等区级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保障和指导服务。
六、程序步骤
实施农房改造从2009年下半年启动,至2012年12月结束,原则上按年度分4个步骤实施:
(一)选点。农房改造试点村的选点标准按《*区农房改造试点基本要求和程序确定办法》(黄政办发〔2009〕85号)要求执行。
2009年度要求每个乡镇、街道筛选1—2个试点村。今后各乡镇、街道的年度计划,原则上按*区农房改造建设任务分解表所明确的实施村庄数目,并结合考虑《2009—2012年*区农村土地整治任务分解表》(见附件2),确定具体实施村,并在每年度的第一季度底前上报。
(二)实施。农户建房资格由农户提出申请,村两委初审并公示,报乡镇、街道农房改造联席会议核准审批后,报*国土资源分局备案。
乡镇、街道农房改造联席会议,应严格把关、谨慎审核,先试点再推广,做到成熟一个审核推荐一个;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要简化农房改造建设审批程序;供电、供水、通信、广电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农房改造工作,按照规划及时做好管线迁移接入;扶贫、交通、环保、水利、林特、卫生、教育、文广新、残联等部门要对农房改造所涉及的基础设施等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三)管理。坚持严格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申报农房改造的建房户,家庭有效人口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人口计算。从严控制农民建房人均占地面积,鼓励不占或少占耕地,对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建造住宅的,户宅基地面积可以在限额标准基础上增加25平方米。农村“五保户”、建房困难户可通过兴建老年公寓、过渡房或调剂住房等救助办法,予以解决。
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房改造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建设规划部门要根据我市台风等自然灾害较多的特点,结合农民住宅建设的功能需求,免费提供“实用、安全、美观、舒适、环保”的农民住宅建设通用建筑设计图。
建房户作为农房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主体意识,依法建房,科学建房,量力建房;要普及“强基础、打立柱、筑圈梁、砌实墙、现浇板”等农房建设基本要求,并委托有资格的工匠实施农房建设施工,督促其按图施工,确保农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
(四)验收。农房改造试点工作本着“完成一村、验收一村”的原则。拆除旧房要在房屋拆除时,及时核量验收。农房改造试点村基本建成后,经村集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签署意见,由区农房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验收。
七、扶持政策
(一)规费补助。村庄地形图测绘、村庄规划修编和优化调整所需的相关经费和项目建设中涉及区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规费,给予减免或返还,涉及行政规费以外的费用只收取工本费。所需经费由区农房改造联席会议审核,区财政统一列支。
(二)奖励措施。对乡镇、街道的建设用地复垦补助标准,参照区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黄政发〔20*〕38号)执行。
建设用地复垦补助经费扣除复垦成本以外部分的一半,专项用于改造村新建住宅区基础设施建设。同时,省里对宅基地复垦0.6万元/每亩的补助费,直接补助给乡镇、街道,作为农房改造工作经费。
(三)项目倾斜。“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千万农民饮用水”、“残疾人安居”、“高山生态移民”、“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等各项目资源,力求与农房改造项目的对接,专项经费优先向农房改造项目倾斜。
(四)金融扶持。农村合作银行对农房改造,要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创业小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信用担保贷款等多种信贷业务。同时,鼓励企业和其它社会力量参与农房改造工作。
八、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房改造的领导,区里成立区农房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农房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均下设办公室,负责各项日常工作。乡镇、街道也要建立农房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各级各部门要把推进农房改造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作为改善民生、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在工作安排、财力分配、干部配备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区里建立联系乡镇、街道的区领导联系试点村制度;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也要每人联系一个改造村,以加强对农房改造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二)明确职责。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的农房改造工作。乡镇、街道和村“两委”要负责做好村庄规划修编、选址和建房审核工作,协调处理好各方的关系,及时处理农房改造实施中的矛盾,并负责征求群众意见,做好宣传动员、工程实施和土地复垦项目的包装、审报等工作。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加强农民建房技术指导;国土部门负责落实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农民宅基地审批和建设用地复垦;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用地、拆除违章建筑;财政部门负责危旧房改造相关经费的落实;金融部门加大建房贷款资金扶持力度;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农房改造工作的服务、指导、监督与管理工作。
(三)完善机制。区农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我区农房改造工作。区农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成员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农房改造中的有关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部门职能制定农房改造的具体措施和配套政策。农房改造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农房改造的组织落实、监督管理等工作,并根据本方案和本乡镇、街道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指导农房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向村民公开。
(四)督查考核。农房改造建设将列入区委、区政府对乡镇、街道和部门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要建立农房改造工作督查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对农房改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