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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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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时间

专项整治的时间从2009年2月20日至4月20日。

二、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区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成员单位由区公安分局、区文广新局、区工商分局、区安监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负责日常综合协调、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4.网吧、游艺场所;

5.洗浴馆、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1.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见附件2);

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4.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

(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

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五、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

(一)全面部署(2月20日至2月28日)。成立政府统一领导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整治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集中排查整治(3月1日至3月31日)。公安、文化、工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对本地区所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清理盘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底数,认真填写*区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花名册(见附件3),全部登记造册建档。在此基础上,公安、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在3月8日前完成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每家公众聚集场所均要认真填写《*区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

(三)检查验收(4月1日至4月10日)。4月10日前,区政府将组织公安、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以实地抽查形式对全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抽查数量不少于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总数的20%。对检查验收发现整治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地区,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检查验收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对所抽查单位要全部填写《*区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验收登记表》(见附件5),并签字存档。

六、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部署。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立即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配合,由政府牵头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和改进的工作措施,形成执法合力。

(三)严格依法整治,强化服务意识。专项整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坚决依法整治,绝不手软。同时,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存在问题的业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部门与乡镇、街道的联系点制度(见附件6)。采取政府有关部门分片包干的方式,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落实到各个岗位、落实到每个环节。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有关地方和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停职检查;对因工作失职特别是又因易燃可燃装修材料造成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五)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要树立“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新修订的《消防法》宣传贯彻工作结合起来,全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增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完善有关制度,不断健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坚决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为全国“两会”、建国60周年大庆等重要活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各部门请分别于2月27日、3月29日前将当月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见附件7),3月9日前将全面排查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和花名册,4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和书面总结报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