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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全面建设“平安*”的总体部署,认真贯彻实施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电气安全技术规定,坚持源头控制、技术防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预防和遏制电气火灾尤其是亡人电气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年底,进一步普及安全用电常识,普遍提高全社会电气安全意识;有效打击假冒伪劣电气产品;规范建筑工程电气设计、施工安装和电气安全管理,基本消除现有建筑电气火灾隐患;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电气火灾事故。
三、组织领导
建立*、供电、建设、安监、质监、工商、消防、农办、劳动、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建筑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联合执法、开展检查指导,并适时向社会专项整治情况。
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当地建筑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整治重点
整治的重点范围是小旅馆、小企业、小作坊、小商铺、小娱乐休闲场所、小饭店等“六小”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农村家庭作坊集中区域和老旧房屋等场所内电气产品质量、安装、使用。
五、主要措施
(一)源头控制
把好电气产品质量关,切实加强电气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把好工程项目电气审核关,确保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把好电气从业人员资质审查关,强化对从事电气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管理;把好电气工程登记备案关,在相关法定许可机构建立电气工程及电工登记备案制度。
(二)技术防范
核定供电单元额定负荷电量,各单位自行建立专项档案;每个供电单元必须安装相匹配的漏电安全保护装置;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敷设电气线路,公共场所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硬质塑料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灯具不得紧贴可燃物或用可燃物遮挡,严禁电气线路私拉乱接;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营业性场所在停止营业后严格落实断电措施。
(三)综合整治
按照“单位自查为主、电工专业把关、技术部门抽查、政府督促整改”的检查方法,开展建筑电气消防安全大排查,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电气安全检测,对发现的电气火灾隐患落实责任、明确要求、限定时间进行整改;建立电气消防安全挂牌制度,对电气安全条件较好的用电单元悬挂绿色牌,对需要整改的悬挂黄色牌,对存在安全隐患而整改不力的悬挂红色牌;建立电气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制定市民(村民)电气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电气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群众安全用电意识。
(四)长效管理
采取“多员合一”等办法,落实基层电气消防安全专管员和巡防队伍;明确电气检修、更换年限等有关要求,制定统一标准;逐步建立生产流通、设计安装、操作使用等环节的电气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六、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从20*年5月开始,到2009年1月底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年5月至6月中旬)。研究制定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明确职责,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年6月中旬至8月)。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体生产经营户、村(居)委会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同时书面上报当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街道要确定若干不同类型(如一个村、居或一条街等)的示范点,落实工作措施,提升软硬件基础条件,先行做好示范引导工作。
(三)督查整改阶段(20*年9月至12月)。各乡镇、街道要结合试点整治经验,组织人员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自纠整改不到位的,要督促责令限期整改。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当地乡镇、街道要有针对性的研究整改措施,以消除隐患。各乡镇、街道请于12月10日前将《*区深化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上报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开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四)验收总结阶段(2009年1月)。各乡镇、街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建筑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不彻底、问题突出的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要联合进行督办,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完善电气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09年1月8日前报省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职责分工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组织、协调及整治经验的总结和推广,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对涉及电气安全、逾期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违法违章建筑及*消防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的隐患单位,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有效紧急措施,强制整改。
*、消防部门负责提供消防专业指导,积极抽调人员督促有关单位自查自纠;发现电器设备安装或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依法进行查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环节建筑电气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查。依法重点监督和查处列入强制性管理产品目录中的电气产品。加强电气检测中介机构的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打击和查处流通领域建筑电气产品假冒和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包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产地,以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电气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生产、经营电气产品活动;对流通领域建筑电气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电气火灾隐患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被责令关闭的场所,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到期未注销的,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电气设计审核、验收工作;开展建筑工程电气施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不按图施工行为;加强工程质量把关,严格审查从事电气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资质,并结合城市“旧城改造”规范电气设备安装。
电力部门负责核定电气容量,提供电气消防安全整治技术支持,配合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查;参加电气工程火灾隐患排查,及时将电气工程中的电气产品质量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培训;围绕“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战略,加快推进农村电气化村建设。
安监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各地、各相关部门开展整治。
劳动部门负责电气施工、安装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管理,提高作业人员技术、技能。
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在组织实施“千村整治、万村示范”工程中,积极推进农村电气线路改造,配合做好普及安全用电常识工作。
工会组织负责配合开展电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适时组织开展电气消防安全知识竞赛和电气消防安全技能比武,在职工群众中普及安全用电常识,发动职工群众积极参与整治。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和,对发现的电气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消防等部门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消防安全形势,进一步提高对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的考核内容,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安监、人劳社保、建设、工商、质监、供电、工会、农办等部门要对照各自工作职责,在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中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要督促责任单位(个人)提出整改计划,对存在问题分期、分批予以解决;对涉及村居整体整改的,应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如实汇报,提请落实整改措施;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方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电气消防安全隐患危害性以及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教育发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电气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加强对企业员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将电气安全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的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向社会通报整治工作情况,对整治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要予以通报表扬,对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