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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属地统计工作的必要性
(一)属地统计更真实地反映*经济社会实际情况
*区多年来存在企业经营地和管理地不一致(企业挂靠)现象,特别是近年来我区开发区开发力度加大,入园企业增多,一个企业拥有多个生产经营地普遍存在,有的是跨乡(镇、街道)异地经营,给政府管理带来一定难度。这种状况容易导致单位底数不清、统计遗漏、虚报、瞒报资料等现象。属地统计建立在乡(镇、街道)对统计调查单位面对面接触的基础上,更真实地反映全区和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属地统计是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基础
随着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区委、区政府由注重区属经济发展转向注重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区、乡(镇)两级政府和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行使维护公平竞争、保持经济社会稳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等职能,需要统计属地取得基本资料。实行属地统计有利于提供更全面的统计信息,有利于掌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貌,有利于决策和调控管理。
(三)属地统计是统计法的要求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实施属地统计,是区统计局和乡(镇、街道)履行统计法律义务的要求。
属地统计改革的整体目标就是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与统计制度要求,对各类统计调查对象按所在地乡镇(街道)原则进行统计调查,实行属地统计管理。通过改革统计管理方式和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满足各级政企需求、符合*实际的统计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政府统计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
属地统计改革的基本原则是:1.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原则。保障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确保统计资料全面、准确。2.统筹兼顾、合理分工原则。实行区、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的合理分工、分级负责;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3.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原则。强化区、乡(镇、街道)统计职能,建立与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统计管理体制。4.统计创新原则。积极开展统计方法制度研究和统计方法创新,以真实、有效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5.推进信息化建设原则。逐步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统计资料采集与社会共享。
三、属地统计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属地统计的实施对象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它法人,以及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个体户。
(二)属地统计的实施范围: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本单位调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工业统计、建筑业统计、运输邮电业统计、批发零售贸易业及餐饮业统计、服务业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房地产开发统计、能源统计、劳动工资统计、科技统计、对外经济统计及各项普查、专项调查。
进出口统计资料由外经贸局负责提供。
四、属地统计调查对象归属的划分
法人单位按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划归到相应乡(镇、街道)统计。对一个法人单位有多个跨区域异地经营(活动)单位的按法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统计,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与工商注册地不一致的单位要及时变更到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
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生产车间、工作点由其归属的法人单位统计。但跨区域异地经营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生产车间、工作点要在其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统计机构登记备案。
个体生产经营户由实际经营所在地统计。
集团公司以法人单位为基本调查单位划归所属地统计。要合并上报的需到区统计局登记备案,经批准后才可合并上报。
对于区府办已经发文明确的规模上工业企业未调整前按原上报渠道统计。
五、区、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的职责
区统计局综合协调全区各项统计工作,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统计分析;牵头建立健全统一和动态管理的统计单位名录库,及时理顺和确定本地区统计渠道;负责区级党政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负责解释属地统计制度。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负责除区级党政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外的其它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的统计。动态维护辖区内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负责统计业务管辖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相关的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居统计台帐,督促管辖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开展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对本辖区统计调查单位变化、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各有关部门仍应承担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任务,承担的统计职能不变。其组织实施的部门业务统计报表按原统计渠道上报,管理体制不变。
六、实施属地统计的步骤
(一)方案制订阶段(20*年6月至7月):开展前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工作方案。
(二)实施准备阶段(20*年7月至8月):各乡(镇、街道)建立属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落实经费,落实各项统计制度。
(三)实施试运行阶段(20*年8月至9月):从20*年8月份定期报表开始,各乡(镇、街道)按属地原则搜集、整理、上报调查单位统计资料。
(四)正式实施阶段(20*年10月开始):从20*年9月份定期报表开始,属地统计改革基本到位,各乡(镇、街道)按属地原则全面履行统计调查任务。
七、属地统计具体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树立统计法制和统计数据质量意识,主要负责人要把属地统计改革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明确分管统计的领导、统计负责人,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基层统计网络,充实统计人员力量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乡镇统计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乡镇统计中心→村级统计→企业统计三级统计网络。要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任务较重的视工作量增配统计力量。
(三)做好统计经费和办公设备保障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把经费保障作为属地统计的重要环节来抓,为属地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创造必需的工作条件。要充分利用*统计信息网,配备信息终端,与区统计局联网,实现统计信息网络对接。为统计中心调配必要的办公用房和计算机、打印机和传真机等办公设施,使硬件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
(四)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和统计执法监督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采用上街宣传、接受咨询、走访企业等形式,宣传《统计法》和属地统计改革,使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充分认识实施属地统计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支持配合属地统计改革。
实施属地统计进程中,统计、法制、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力量和优势,共同做好统计执法监督工作。要加大对拒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