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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全面实现采矿权有偿使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新机制更加健全;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各项制度健全,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28号文件精神,严格整治,重在规范,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体制和新机制,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开采的项目进行逐个排查。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严肃查处无证选矿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单独选矿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对无选矿许可证从事选矿活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矿或选矿许可证的轧(碎、磨)石厂(点),视为无证选矿,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罚。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关闭、拆除;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按规定范围和深度取土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以各种理由逃避、拖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四)全面检查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责任的情况。对采矿权人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采矿权人不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没有依法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要责令其限期足额交纳备用金,限期履行治理义务;对拒不改正的,收回采矿许可证。对采矿权人未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义务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其开采许可证。
(五)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已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但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有关部门暂扣其所有证件;对拒不停产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区政府将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注销相关证照,或者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采矿权审批、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20*年完成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和实施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提高矿产资源的总体利用水平;全区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业结构更加优化。
(二)严格采矿权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置采矿权,同时完善采矿权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依照规划和年度计划指标,实行采矿权总量控制,促进矿山企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
(三)完善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行为,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认真分析工程建设中的矿产资源开采的不规范问题,将全区工程建设中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全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四)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切实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方案)》的实施工作,进一步落实采矿权人的治理责任。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研究制定鼓励废弃矿山整治新政策,积极探索废弃矿山治理新路子。
(五)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管理。推进采矿权准入制度建设,加强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规范开采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资源不能综合评价和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一律不予批准。
(六)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安监、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置等管理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结合我区实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分以下四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年1月15日前)
按照上级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宣传发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建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全面开展“三查”工作。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年1月15日—20*年6月)
全面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督促采矿权人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
第三阶段:规范提高阶段(20*年7月—20*年12月)
按照规范的主要任务及要求进行整改。重点是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月—2007年3月)
迎接市政府组织的检查组对我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措施
(一)统一认识,强化宣传。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文件,领会精神实质,将思想和行动统一起来。要加强宣传,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区政府已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国土资源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国土资源分局、发改局、经贸局、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林特局、工商局、环保局的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及市级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推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按时完成每一阶段的工作任务。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明确需要集中开展整顿和规范的重点矿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强化督查,落实责任。要建立自查、互查和督查的“三查”制度。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每一阶段,都要开展自查、互查工作,要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同时要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维护日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基础,要积极配合做好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各负其职,积极配合,共同将各项工作抓实抓好,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公开举报信箱,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