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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范围
全区*年10月1日以后竣工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目前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整治重点区域是城乡结合部和工业园区,整治重点工程是政府投资工程和轻钢结构工程。
二、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自查、重点抽查、全区联动、集中整治的原则,深入开展建筑业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整顿建筑市场行为,规范法定建设程序,促进我区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整治内容
(一)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
(二)工程招标投标情况,重点是有无规避招标、规避公开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等;
(三)工程承包情况,重点是有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等;
(四)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尤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五)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情况,重点是有无违反规定搞地区封锁或部门保护等;
(六)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情况;
(七)建筑工地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
其中重点是:
(一)不依法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避招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无证或越级承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出卖或向他人提供证照、图签、图章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它群众投诉的违反监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合同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整治步骤
(一)自查阶段(6月1日∽6月15日)
结合近几年在建筑市场和建设程序管理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对整治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建筑业有关法律制度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检查按《*市*区建筑业专项整治自查表》(附件一)的要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牵头,各方主体自查并填写自查表,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落实措施,及时整改,并由业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存在问题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罚,补办相关手续。对自查中主动批露问题、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二)抽查阶段(6月16日∽6月30日)
自查结束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自查项目的20%。抽查时,要对照项目立项情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情况、招标(交易)情况、质量监督情况、施工许可情况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确定抽查对象。对拒绝自查和自查不彻底的工程项目,必须列入抽查范围。对抽查中新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从严从重处理。
在此基础上,结合自查和抽查情况,分析当地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抽查结束后,列出10个重点案例并写出整治总结报告,填写《*市建筑业专项整治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二)和《*市建筑业专项整治重点案例表》(附件三),在6月30日前报市城建监察支队。
(三)重点抽查阶段(7月1日∽7月15日)
重点抽查由市局组织。重点抽查的范围是列入重点案例的项目、自查未发现问题的项目、自查整改措施未完全落实的项目和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
(四)正常管理阶段(7月16日以后)
集中整治结束后,要在整治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业执法监察工作,确保职能到位,力度不减,不留死角。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分局成立建筑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解军辉副局长担任组长,陶春才、刘健任副组长,周书钦、林威、王建明、石晓海、鲍如兵、陈子健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工处,陶春才兼办公室主任。
六、整治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区局负责制订整治工作方案,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并将整治成果上报市局。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根据整治范围和整治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落实措施加以整改。
(二)广泛宣传发动。要加强宣传发动,通过宣传车、座谈会、横幅标语等多种宣传媒体和形式,广泛宣传,充分发动,把宣传工作和整治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强宣传,造声势,促整治,见实效。
(三)推进规范管理。在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制作案卷,并积极探索建筑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