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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各镇(街道)考核
(一)考核内容
1、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主要考核规模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该项指标为否决性指标,以各镇(街道)与区政府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目标为准,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
2、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见附件2)。
(二)考核办法
1、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40分(其中40分为基本分,10分为加分);落实节能措施为60分(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2)。
2、对辖区内列入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将在对各镇(街道)考核中按节能目标完成比例加扣分。其中:70%以上单位完成节能目标的加6分。50%-70%单位完成的扣2分;30%-50%单位完成的扣4分;30%以下单位未完成的扣6分。
(三)考核程序
各镇(街道)应及时将本辖区规模上万元工业增加值年度能耗降低率上报给区工业经济局,并提交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由区工业经济局、区统计局牵头组织考核组对各镇(街道)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报区政府。
(四)考核结果
以区统计局公布的地区能耗指标作为定量考核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五)奖惩措施
1、各镇(街道)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将纳入区委区政府“两个社会”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2、由工业经济局、统计局将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审定后,提交区委组织部,作为镇(街道)领导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镇(街道)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区有关部门将暂停该辖区内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3、节能目标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镇(街道),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区表彰活动进行表彰或奖励。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考核结果为完成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
4、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镇(街道)予以通报批评,并要在考核结果公告一个月内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区工业经济局、区统计局。整改不到位的,由区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镇(街道)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考核对象
(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与区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和年耗电300万千瓦时以上非工业用户(见附件1)。
三、对重点用能单位考核
(一)考核内容
1、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主要指规模上万元工业产值综合能耗降低率及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以上非工业用户单位万元营业额能耗降低率。该项指标为否决性指标,以各重点用能单位与区政府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目标为准,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
2、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见附件3)。
(二)考核办法
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40分(其中40分为基本分,10分为加分);落实节能措施为60分(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3)。
(三)考核程序
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由区工业经济局、区统计局负责组织。重点用能单位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区工业经济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由区工业经济局、区统计局牵头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审核后,并向社会公告。
(四)考核等次
以区统计局公布的地区能耗指标作为定量考核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五)奖惩措施
1、对节能目标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依据《关于印发*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路政发〔20*〕44号)文件精神给予表彰奖励。
2、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该企业当年不得参与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活动,并不得享受区政府各项优惠政策;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适当的经济处罚;除节能减排改造项目外,其它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其节能考核结果纳入主管部门考核。
3、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在考核公告一个月内做出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由区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