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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强化家电下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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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强化家电下乡实施方案

一、政策规定

(一)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实施期暂定4年。

(二)补贴品种及最高限价。目前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电脑、摩托车、微波炉、电磁炉等十类。目前明确最高限价的品种分别为: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今后,国家调整家电下乡产品的品种和价格,我区将根据省里的政策调整作相应的调整。(三)补贴对象及申领。凡具有我区农业户口(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确认)的所有人员,在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的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均可申报财政补贴。上述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到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需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补贴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一卡通),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财政组申报。镇(街道)财政组核实后,必须在12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付到购买人提供的存折账户。无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一卡通)的,由邮政储蓄银行设在各镇(街道)的网点无偿开户。

(四)补贴标准。财政补贴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其中:中央财政补贴80%,省级财政补贴20%,每户每类产品补贴数量按2件执行。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发展,落实党的惠农政策,通过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与流通体系,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到农村建立家电销售网络,构筑便捷、顺畅的农村家电产品销售与服务体系,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的积极性,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生产、销售企业及网点的确定和要求

(一)生产、销售企业及网点的确定。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招标确定,销售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从省(市)推荐的企业中招标确定。中标销售企业的营业网点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材料,到区贸易与粮食局备案。

(二)对销售网点的要求。

1、销售网点备案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2)网点必须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城区网点必须设立家电下乡销售专区(柜),并固定专人进行讲解、咨询、演示,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柜)范围;(4)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企业签订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向农村居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6)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7)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2、网点备案程序。中标销售企业以区为单位,携带中标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备案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销售企业与备案网点签订的加盟协议或授权书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到区贸易与粮食局登记备案,并填写《*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3、做好销售服务。要准确开填票据,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要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4、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销售网点在产品售出后3日内必须按照要求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四、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发放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镇(街道)财政组负责。各镇(街道)财政组负责审核和资金发放,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每半年对补贴资金审核和发放工作进行抽查。

(一)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到全省范围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登记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二)审核内容。

1、销售单位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

3、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之下;

4、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5、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是否超过2台(部);

6、其它应审核的内容。

(三)审核工作程序。1、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

2、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填写《*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并将购买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附在主管部门留查联后面。

(四)申报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财政组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购货发票;

2、居民身份证明(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居民户口簿;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一卡通)卡号;

6、无邮政储蓄银行存折的,由邮政储蓄银行设在各镇(街道)的网点无偿开户。

(五)补贴资金管理及兑付。区财政部门要根据《*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六)退货审核。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所在地镇(街道)财政组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镇(街道)财政组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应退回补贴金额,镇(街道)财政组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镇(街道)财政组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副区长叶勤华任组长,区府办副主任王以才、区财政局局长陈明炜、区贸易与粮食局局长罗华迪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贸易与粮食局,具体负责家电下乡工作日常事宜。各镇(街道)要按照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做好家电下乡实施期间的市场秩序维护和安全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使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确保我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实施,把这项惠农工程抓紧做好。

(二)严格登记备案。区贸易与粮食局要严格按本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备案工作,防止放松标准备案等问题的发生。

(三)保障补贴兑现。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调度,搞好补贴资金衔接、协调、兑付工作,保证补贴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四)做好市场供应。贸易与粮食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中标产品的产销衔接,督促中标企业加强销售信息沟通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和货源组织,完善销售网点布局,搞好商品配送。要保证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充足,做到不断档、不脱销,落实好应急处置办法。

(五)积极广泛宣传。贸易与粮食、财政部门要制订统一的宣传计划,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及流程、销售企业及网点等相关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要组织中标企业及其销售网点开展家电下乡产品集中展销、巡回展销、下乡展销或开展“一站式”服务等活动,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下乡有关信息传递到千家万户。同时各有关销售企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贸易与粮食、财政部门搞好惠民政策的宣传,认真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搞虚假宣传,误导农民,杜绝坑农、害农情况发生。

(六)加强工作监管。贸易与粮食、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中标企业操作和各镇(街道)补贴资金兑现情况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区政府在区贸易与粮食局、财政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区家电下乡举报电话:区贸易与粮食局:*,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