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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有关单位:
一、补贴范围
外来农民工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及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培训费用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培训范围如下:
(一)纳入本市补贴目录范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的岗位培训项目、经原劳动保障部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以商贸服务类、旅游服务类、建筑工程类、造船类等行业为重点,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技能培训项目以及市政府颁布的职业资格准入职业予以优先。
(二)对外来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重点是从事高危工种的农民工。
(三)享受培训补贴的外来农民工必须是参加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对象。
二、明确区农民工培训工作小组成员
成立*区农民工培训工作小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任组长。其他成员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培训指导中心*;区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区农民工培训工作小组负责本区农民工培训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经费审核等相关事宜。
三、培训要求
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与安全生产知识双证培训,总量为3200名。其中职业资格证书、行业证书类培训占70%左右,本市准入制职业必须是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其他上岗类技能培训占30%左右。培训时间为2009年12月前完成学员注册并进入培训。
四、经费补贴与结算方式
(一)*区农民工培训工作小组负责落实经费补贴事项;区政府补贴培训督导评估室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每一个农民工培训班级进行督导评估,并出具督导评估意见书;培训单位在完成预期的培训计划后,凭督导评估意见书、学员培训注册名单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结业证书、行业证书及安全生产培训证),向区农民工培训工作小组提出培训经费补贴的申请;经工作小组核准通过的培训补贴经费,由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七个工作日内汇入培训单位帐户。
(二)培训经费补贴方式:对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按规定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对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参照同类等级工补贴标准给予50%补贴;对岗位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培训课时核定,原则上不高于300元/人。培训机构完成协议约定事项的,每合格一人按照等级工100元、行业特有工种及岗位培训80元予以追加补贴。区农民工培训工作小组按照市下拨培训补贴的金额,实施统筹补贴,不足部分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予以落实。
五、培训单位的认定
培训单位原则上选择具有办学资质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签约培训机构,情况比较特殊的非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可选择有培训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承担培训,培训单位必须经区农民工培训工作小组认定并按协议实施培训。
安全生产知识单项培训项目的有关安排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区安监局会商后予以落实。
上述方案在培训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并经区农民工培训工作小组同意,作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