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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政策
(一)实施期限。从2009年2月1日起到2013年1月31日止,暂定4年。
(二)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确认)的所有人员,在经市贸易与粮食局确认备案的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均可申报财政补贴。
(三)补贴标准。财政补贴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其中:中央财政补贴80%,省级财政补贴20%。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国家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件数执行)。
(四)补贴品种和最高限价。纳入我市家电下乡的产品暂定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等九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空调2500元,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待商务部、财政部确定招标方式和价格后另行公布)。具体规格、型号以及产品最高限价由商务部、财政部统一招标确定。
(五)生产、销售企业的确定。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招标确定,销售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从各省(市)推荐的企业中招标确定。
(六)销售网点的备案登记。中标销售企业的营业网点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浙江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销售服务责任书和浙江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市贸易与粮食局申请备案登记。已通过备案审核的销售网点在商务部开设“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网站的“销售网点查询”中公布,并供市民查询。
(七)家电下乡产品的购买及补贴的申领。具有我市农业户口的所有人员,到经市贸易与粮食局确认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3天后,可凭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如遗失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补贴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涉农补贴一卡(折)通,及时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财政所申报。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提供的存折账户。尚未开设涉农补贴一卡(折)通的,由当地镇、街道财政所会同市邮政储蓄银行予以统一办理。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三个*”总战略,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通过对我市农民购买家电给予适当补贴,完善流通网络,改善相关服务,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监督有效、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销售管理
(一)必须挂牌经营。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要在门店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志牌,张贴统一格式的家电下乡产品告示和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须知。
(二)做好销售服务。各销售网点要为补贴类产品购买农户准确开具税务发票并提交产品标识卡。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内容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农户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各销售网点要为消费者详尽讲解家电下乡的相关政策,严禁误导消费者和混淆补贴类家电产品与非补贴类家电产品的界限。
(三)及时登记信息。销售网点必须在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四)保证货源供给和产品质量。做好货源组织工作,确保及时将家电下乡的中标产品配送到各销售网点;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和不在中标范围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五)严格限价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属各网点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
(六)做好售后服务。一是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维修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等。二是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按规定做好退换货工作。三是要妥善处理投诉。各有关企业要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诉求。
(七)规范促销行为。要按照国家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借用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与家电下乡无关的商业促销活动,促销宣传活动的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家电下乡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确定成立*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张永兵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贸易与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另行公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与粮食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落实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实行工作责任制,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
(二)密切配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贸粮、财政、宣传、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家电下乡工作。要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有关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定期对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各镇、街道财政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对不符合要求的,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做出明确说明。为保证兑现时间,各镇、街道财政所确保在每月的10日、2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向市财政局上报补贴申报复核材料,以备市财政局及时核查、拨款。
(三)广泛宣传。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是实施家电下乡的关键环节。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采用公告、宣传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将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销售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有关政策宣传清楚,解释明白,使宣传进村入户,让农民家喻户晓,切实把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民的关怀落到实处。
(四)保障供应。市贸粮、财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销售企业进一步完善销售网点布局,把家电下乡每一类产品的销售网络覆盖到全市每一个镇(街道),尤其要解决好边远山区、海岛渔村地区农民方便购物的问题。各销售企业要及时做好备货补货工作,落实脱销、断档等情况的应急措施。对大件商品要按照规定时间,送货上门。要强化销售企业、销售网点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到政策熟悉,操作熟练。
(五)退货审核。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农户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镇(街道)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镇(街道)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向购买农户收回补贴资金,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农户凭镇(街道)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各镇(街道)财政所要做好退还补贴资金的登记工作,并及时将退还资金清单上报市财政局,以便补贴资金的审核清算。
(六)加强监督。市贸粮、财政部门要不定期开展对本辖区内家电下乡开展情况的经常性检查;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对接到的举报、投诉,要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回复。市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家电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