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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查存在的问题
1、队伍建设方面(1)队伍建设仍需加强,制度执行要严格,加强检查督促。(2)司法礼仪有待进一步规范。
2、思想建设方面(1)少数干警思想重视不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够,有厌烦情绪。(2)各部门之间开展学习、讨论不平衡,个别部门存在流于形式等问题。(3)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脱节。没有做到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用学到的科学理论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指导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3、业务建设方面(1)立案不够及时。(2)应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水平和能力,言行举止需进一步规范,注意自身的形象。(3)庭长要注意审判力量的合理调配使用,尽可能自己参加审判。(4)增强监督透明度,强化内外监督机制。(5)应加强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力度,尽量从源头上把非诉行政执行未结案件降下来;对于矛盾易激化的案件,法官应作好执行预案,重视执行听证,尽力化解矛盾。(6)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执行时有些案件要及时与村居基层组织联系。
二、整改方案
我院将收集到意见和建议,分类逐条向各有关庭科室反馈,要求各有关庭科室召开整改分析会,提出整改方案报院作风办,院作风办根据收集和自查存在的问题,结合各部门的整改方案制定本院整改方案如下:
1、加强作风建设。遵守法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不漠视群众,对群众诉求,不“冷、硬、横、推”,应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耍特权,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着力解决对待群众态度所存在的“四难”现象,以提高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度和满意度;法官不能对一方当事人有亲近、歧视表现。
2、加强队伍建设。扎实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认真解决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提升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整体形象。进一步健全学习交流平台,加大培训力度,全力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发挥制度、机制在反腐倡廉中的保证作用,努力从源头上解决教育不落实、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形成用制度规范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机制,力求早发现,早预警,抓苗头,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化、体系化水平。
3、做好司法为民。对涉及审判、执行的立案标准、期限、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和纪律监督等制度,一律在立案大厅予以公布。完善导诉服务制度,在立案窗口设立专人导诉服务,由导诉人员负责接受当事人咨询、告知权利义务、释明法律、提示诉讼风险,方便群众诉讼。对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可能因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不当遭受损失的,不能过于强调中立而忽视释明权的行使。
4、加快办案节奏。在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基础上建立速调速裁机制,规范组织机构、运行程序、裁判文书样式,尽可能缩短办案周期。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开展审判工作,逐步实现网上立案、网上审批,提高办案效率。完善延长审(执)限备案登记制度,加强对审(执)限的管理,尽可能缩短审限(执)和非审限(执)用时。
5、完善流程管理。依托现代信息手段,发挥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全面记录案件从立案、送达、开庭、合议、宣判等过程和相关审批手续。实行审限“黄红灯”预警机制,由立案部门统一跟踪管理,临限催办、届限督办、超限查办。
6、加强案件评查。继续开展庭审听视评议活动,从司法形象、司法能力、司法效果等方面监督庭审全过程,并不定期地开展各种主题的专项检查。建立完善审判执行人员办案数量、发改情况、案件质量评查等实名通报制度,形成全院立体动态的案件质量监督网络。建立干警案件质量个人档案,作为院党组决策和干警评先、晋职、晋级的依据。
7、深化调解机制。立足案结事了,在立案、庭审、判决前始终合理引导当事人解决诉求。扩大调解网络功能,发挥协助调解员的作用,完善协助调解,推行委托调解,化解矛盾在基层;指导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依法确认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加强沟通,形成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良性互动。
8、落实判后答疑。对案件宣判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承办法官在判后向当事人解答认定事实、证据、裁判理由、法律规定等方面的疑问,对相关法律术语或难以理解的词语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作出解释、说明,当事人对原承办法官存在偏见,并有较大抵触情绪的,由原合议庭审判长或庭长负责主持接待答疑,并同步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9、加大执行力度。在做好常规执行的基础上,坚持每周分片开展一次集中执行,每月全庭集中一次白天执行和一次夜间执行。同时,坚持正常性集中执行和阶段性突击执行以及计生、环保、土管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突击清理等专项执行相结合。认真贯彻浙高法(20*)102号文件精神,大力开展夏季集中执行活动,周密部署,造大声势,注重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