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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整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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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整顿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全市矿山、冶金有色企业达到无人员死亡事故。矿山、冶金有色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主要工作目标:

(一)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工作要求。通过矿山、冶金有色事故隐患排查,督促企业消除或控制重大事故隐患,完成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

(二)应用中深孔爆破的露天采石场占应实施矿山的比例达到100%以上,开采总高度在5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全部实施台阶式开采或已在进行实施台阶式开采的开拓准备。

(三)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基本技术资料和安全档案比较完善,取证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比例达到100%。

(四)冶金有色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进一步落实;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矿山、冶金有色安全整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逐步提高矿山、冶金有色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整治重点

(一)加强对重点地区的整治。市安监局将根据当地矿山的事故情况和安全条件,作为矿山专项整治重点监控地区,分别列出重点整治监控的乡镇或区域。

(二)加强对重点隐患的整治。将露天矿山高陡边坡,未按开采设计组织生产,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冶炼炉和冶炼、铸造的隔离防爆措施等作为重点予以整治。

(三)切实做好整治检查工作。*市安监局将定期不定期的对所有矿山进行两次以上整治检查和复查,台州市安监局也将对矿山进行抽查。

(四)切实落实“五个一”基础管理工作。市安监局绘制一张矿山、冶金有色企业分布图,制作一张A、B、C、D企业分类表,建立一套企业概况数据库。企业建立一套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一套安全管理台帐。

(五)继续加大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分台阶开采、液压破碎等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力度,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六)督促企业做好《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214号)的贯彻落实;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逐步建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七)掌握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督促企业做好冶金有色企业重点部位、关键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措施。

四、整治工作与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要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以矿山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自查自纠事故隐患为主,安监部门督查指导为辅。

(一)矿山、冶金有色企业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矿山、冶金有色企业对照事故隐患排查表和有关安全规程、标准进行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自我改正。

2.矿山企业对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以下同)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开采现状与开采设计不相符合的,如属于开采设计不合理,须委托编制单位完成开采设计的调整并报相应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如属于现状不符合设计要求,须及时完成整改或制订合理可行的整改计划。冶金有色企业对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进行自查自纠。

3.按照《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现场管理、技术管理、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推进科学管理,全面提升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矿山企业积极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AQ标准)达标评定或升级评定,冶金企业按照浙安监管〔20*〕36号文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4.积极开展技术革新,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

5.及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市安监局综合科。

(二)各级安监部门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指导矿山、冶金有色企业进行技术、管理革新,引导其采用符合法律要求的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健全管理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对矿山、冶金有色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或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其中省部属企业主要由省局负责检查,市属企业由市局进行检查,其它企业由县局负责检查。

3.对检查后责令整改的矿山企业,按照执法程序进行跟踪督查与整改复查验收,并对逾期没有完成整改的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4.市安监局在年中组织一次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督查。

5.对矿山、冶金有色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市安监局对矿山、冶金有色企业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台州市局对各县(市、区)组织一次整治工作验收抽查。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5月—6月)。

各矿山企业在市安监局部署召开矿山安全监管会议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召开本矿监管人员、各班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传达会议精神,明确目标、要求和责任。各矿山企业于6月底前上报《矿山企业整治检查事故隐患排查表》。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整改落实阶段(7月—9月)。

各镇(街道)对矿山企业组织两次以上整改检查,完善台帐资料,并指导督促取证矿山企业按照隐患排查完成排查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0月—12月)。

市安监局将对矿山企业逐家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落实整治工作,不能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予以行政处罚。各镇(街道)在12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我局综合科。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自觉履行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并采取安全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和整改时限,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隐患整改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停产整改,以确保整改期间的生产安全。二是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并结合各级安监部门的分工,共同做好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突出重点。一是按照整治重点工作内容开展各项整治工作,立足于通过完善开拓系统和采矿方法等本质安全措施消除矿山事故隐患;二是对问题突出、事故多发的区域进行集中整治;三是抓好“两会”、“奥运会”、第四季度等重要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防止重大矿山、冶金有色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部门配合,提高整治工作成效。整治工作要积极争取公安、国土、工商、监察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提高整治效果。同时积极配合其它部门开展有关矿山整治工作。

(四)注重整治过程中的执法工作,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各地在开展整治检查中,要结合延期发证工作的要求,督促、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不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不予上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查处,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无力整改的矿山,要及时依法予以关闭。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无证非法开采、越界开采、违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给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