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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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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消除管理长效机制,规范政府安监部门监督管理行为;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事故防范和控制能力及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确保化学品事故人员死亡人数稳中下降。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全面谋划、突出重点、把好源头、夯实基础”的工作思路,围绕“本质安全”这一主线,强化“隐患整治和项目准入”二个重点,做好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推进标准化工作三个结合,实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努力促使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三、主要任务

按照《20*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和我省《全省工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确定的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和内容,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并结合“20*行动”隐患整治情况,要有“严查、严管、严罚”的决心,结合许可证换发、安全标准化、建设项目许可等手段积极推进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依法采取处罚、责令停产整改、提请关闭的行政措施,以保证各类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确保事故隐患不回潮、不反弹。针对当前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今年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为:

(一)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进一步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断强化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二)加强对制度化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和指导,落实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和经常化。继续推行“事故隐患整改告示牌”挂牌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查、专家检查和政府督查相结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制度体系。在企业隐患自查基础上,由企业聘请专家,定期对企业尤其是硝化、氟化、氯化、重氮化、加氢等高危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的现场进行重点安全检查,帮助企业查找在生产工艺、单元操作、重点反应装置、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安监部门重在对企业自查情况的督查,对企业还存在未排查出的隐患时,视情要对企业进行处罚。

(四)督促企业加强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和化工生产技能培训工作,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从业资格。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相应专业技能和知识且做到持证上岗。要督促企业深入开展“反三违”活动,从企业主体责任和管理规范入手,发动全单位员工开展查身边隐患、“反三违”活动,使每一位员工培养成处处遵章守纪习惯,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

(五)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化工生产企业改造提升。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重点整治采用硝化、氟化、氯化、重氮化、加氢等高危工艺的企业,督促企业加强对工艺安全、设备设施、自动控制、应急处置、人员资质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推动企业在涉及高危工艺的反应单元,采用DCS自动控制系统,加装报警联锁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等安全设施。

(六)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真实性和符合性的督查。落实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措施,督促评价机构其依法承担相关安全技术及报告的把关工作,履行相应的职责。对相关安全技术报告粗制滥造、弄虚作假的机构,要视情予以通报,责令停业整改,直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加强化工危险作业场所、环节监管指导,防范此类事故的重复发生。在化工企业继续推广实施《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浙江省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提纲(试行)》等技术规范,规范企业安全作业行为;进一步完善并实施重大危险源“二牌一箱”制度、事故警示牌制度、安全隐患整改告示牌制度和化学品事故专项报告四项制度。

(八)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认真组织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试生产(使用)备案工作,提高准入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化工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监管跟踪机制,加强对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跟踪督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九)加快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力争在20*年底前8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50%以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条件,积极做好危险化学品使用行政许可准备工作。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过程中,严把换证条件,对安全管理“滑坡”、安全条件下降等不再具备领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坚决不予换证。根据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各地要对危险化学品主要使用企业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为实施危险化品使用行政许可打好基础。

(十一)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和继续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对未持有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的从事危险化学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按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要求,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整改不合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吊销相关许可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十二)规范自身工作,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积极探索推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自身工作的标准化,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基础数据库,规范安全监管基础台帐、行政许可工作台账、日常监督检查台帐、企业安全档案等基础台账。积极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统计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基本素质。

四、工作安排

根据总局阶段性重点工作要求,按照属地原则,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本地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省部属企业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企业部署开展,所在地市安监部门负责联系和监督指导。整治工作要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以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企业自查自纠为主,安监部门履行监督职责。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企业必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修订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组织岗位操作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举行全员反“三违”宣传活动;

3.组织一次全方位的安全隐患大排查;涉及硝化、氟化、氯化、重氮化、加氢等高危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要聘请专家进行重点安全检查,查找在生产工艺、单元操作、重点反应装置、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

4.企业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改台帐。

5.符合挂设事故隐患告示牌条件的、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的,按省局要求规范挂设事故隐患整改告示牌和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并落实整改或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要求企业于5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向当地安监部门上报隐患排查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二)安监部门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按照国总局省局确定的排查治理范围和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各地安监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部署对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督查工作。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迅速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出部署,要做到层层落实,督促企业尽早、认真落实隐患自查自纠工作;

2.对企业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开展督查。对企业自查出的隐患未制订整改计划的、隐患未排查出的以及以上工作未落实的,予以处罚;

3.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

4.督促企业对危险作业场所、环节安全管理,按照省局四个技术规范性文件落实安全作业措施;督促企业认真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事故隐患整改告示牌”等四项制度;

5.对涉及危险性较大工艺、设备企业开展调查,督促企业对工艺安全、设备设施、自动控制、应急处置、人员资质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引导企业采用DCS自动控制系统,加装报警联锁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等安全设施。

6.对危险化学品主要使用企业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为实施危险化品使用行政许可作好准备工作。

7.按照省局要求,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检查)相关工作制度,六类台帐和安全检查记录,加强档案管理。

8.将企业隐患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建立台帐。6月底前,市安监部门向省局报送企业隐患自查自纠统计台帐及其他工作落实情况的阶段性总结。

9.对被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的企业,到期且整改完成后,安监部门须对企业进行整改验收。逾期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继续停产整改;对整改无望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10.11月底前,市安监部门向省局报送企业隐患整改落实、打击非法、行政处罚、挂牌等工作台帐及阶段性工作总结。

11.12月底前,市安监局要按照本方案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参照“20*行动”考核办法和考核评分标准,县(市、区)的考核验收工作。

省局将在2009年1月上、中旬对各市的考核验收工作,并将考核验收情况通报全省。

五、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严密部署,广泛发动。

各地安监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总体部署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研究部署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时间步骤,细化内容要求,严格治理标准,通过及时部署、全面动员、广泛宣传,提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安监部门要从本单位各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和专家的作用,成立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根据“分级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区域划分,逐级签订责任状,严格落实各级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全面排查,突出重点。

积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从“人、机、环境、管理”四个方面全方位系统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要调动专家和社会中介的技术力量,发挥他们的作用,要将专家技术性检查指导和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安全监管效果。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事故防范能力。紧紧抓住本地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共性问题的隐患,要研究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对重大隐患的治理要制定方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规定期限,确保重大隐患及时得到治理。

(四)严格执法,强化职责

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工作不配合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及相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隐患整治工作不负责、“走过场”、上报数据弄假成真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五)综合治理,夯实基础

要把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与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强化日常安全监管和推进安全技术进步等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各种措施和途径,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采用安全性能高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帮助和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着力使每个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成为本质安全型企业,促使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跃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