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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
(一)基本目标
坚持高标准、高起点、高要求的原则,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明晰执法责任,健全各项制度,完善内部执法和工作程序,强化执法监督,建立现代化的执法及监督管理体系,保证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得到贯彻实施,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循合法、效率原则,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既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好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证环境保护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率运行,推进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组织领导
组长:局长副组长:各副局长、纪检组长
成员:各主任、科长、大队长、站长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法制科科长(兼)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审查、实施、监督、考核、奖惩的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科室、站、大队及人员限期纠正。
(四)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及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市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并贯彻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制订和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规划;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和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起草本市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市的贯彻实施。
(2)参与制订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城区改造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3)认真贯彻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本市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源的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市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费征收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中的“三同时”跟踪管理及污染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公布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本市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
(4)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省、台州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和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查工作。
(5)指导和协调解决各镇、街道、各部门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邻市和市内各镇、街道的环境污染纠纷,对本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受市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及市外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监管;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6)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及省、市的规定审核、审定、申报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监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环境工程的行业管理;负责本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本市限额内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7)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重大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有机食品初审、环保产品认定和鉴定的基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负责组织制订本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重大环境保护课题,管理本市环境科技成果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工作;参与制订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8)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监督环境监测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编制全市环境状况公报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全市环境状况质量公报;定期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推动公众及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
(9)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光污染的管理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10)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负责本市环境保护队伍的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本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员工岗位培训和工资管理工作。
(11)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行政执法责任分工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分工总要求是:局长对全局执法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局长对分管部门的执法工作负责,并对局长负责;各执法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执法工作负责,并对分管局长负责,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承担本岗位的具体执法工作,并对本部门负责人负责。
(六)执法责任部门及其主要执法责任
(1)局纪检组主要执法责任
1.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2.负责督促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3.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公私财产损失或者损害人体健康,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对环保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分。
(2)办公室主要执法责任
1.负责日常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文秘、档案管理、保密、党群、信访、信息、督办、保卫、计划生育、财务、统计、会务、后勤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
2.会同同级人事部门对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奖励建议;
3.负责办理市人大、市政协有关环境议案、提案;
4.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5.管理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污染治理专项资金;
6.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及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直属单位国有资产;
7.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从事管理;负责全程办事工作。
职责流程:登记→报送局长阅批→分送分管局长→发送相关科室→备案
(3)法制科主要执法责任
1.拟定或修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及操作方法;
2.负责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
3.组织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4.根据市人大、政府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负责承办相应的执法检查具体工作;
5.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进行深入调查,组织召开案件审议会,制定行政处罚文书;负责承办强制执行案件。
6.负责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并提出听证意见;
7.负责办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工作;
8.承办环境保护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工作;
9.负责办理环境刑事案件的移送工作;
10.规划并组织指导环保系统在职人员的法规培训;负责环境执法统计工作。
职责流程:立案登记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审核案审会告知
处罚决定送达结案归档
申请强制执行
(4)项目管理科主要执法责任
1.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拟定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政策;
2.组织协调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负责组织审批限额内和台州市环保局委托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议;负责建设项目中的“三同时”管理、验收工作;
4.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动环境科学技术进步;组织协调环保科学研究及技术引进;
5.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业和地方标准,负责环境标准综合管理;
6.负责指导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认证工作。
职责流程:受理→现场勘察→审批→备案
(5)污染控制科主要执法责任
1.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2.参与制订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3.组织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限期整改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限期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
4.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
5.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6.负责有毒化学品的环境管理工作;
7.负责审查、监督进口利用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
8.具体负责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的管理工作;
9.负责污染治理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10.对环境工程设计、有机(天然)食品认证和环保产品使用认可(认证)及审查申报工作;推动全市环保产业的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11.承担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市内核设施安全实行监督管理;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推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本市综合环境统计工作,环境质量公报。
职责流程:受理→报送局长审批→办理→备案
(6)生态科主要执法责任
1.承担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组织开展生态市建设、指导生态镇村、生态示范点创建工作;
3.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态保护;
4.组织拟定全市自然生态保护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
5.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6.负责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7.指导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
职责流程:管理→报送局长审批→办理→备案
(7)环境监察部门主要执法责任
1.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2.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和追缴;
3.负责对辖区污染源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负责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现场调查与处理;并依法查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6.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和环境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
7.负责监督检查“城市两控区”建设规划、计划的实施;
8.负责对排污口实行规范化管理,掌握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去向,并建立台帐;
9.参与对“三同时”项目和限期治理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施工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立即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10.负责进口废物污染的现场监督检查;
11.负责全市社会生活中的水、大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多种污染源的现场监督检查;
12.负责对“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的监督检查,杜绝“死灰复燃”。
职责流程:排污单位审报→核定→监察→收费(或上报处罚报告)
(8)环境监测站主要执法责任
1.负责环境标准的组织实施;负责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2.负责辖区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噪声的监测工作;
3.负责对辖区内各类污染源排污情况进行监测;
4.负责对辖区内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监督性监测工作;
5.负责辖区污染事故及信访纠纷仲裁监测工作;
6.负责接受辖区排污申报单位委托的监测;
7.负责申报的新建项目验收的监测工作;
8.负责对辖区内地表水体的水质检测。
9.负责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0.负责本市区域工作人员业务考核和培训;
11.负责本市区域的环境监测工作,编制环境监测技术方案;编报环境监测简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制定、实施环境监测年度计划;审核向外出具的监测数据资料。
职责流程:监测委托→现场调查取样→化验分析→出具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