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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开展抗震加固、提高中小学综合防灾能力,使全区各级各类中小学校校舍达到国家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主要任务:自2009年开始,3年内重点完成:
(一)对洪涝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完成迁建避险任务;
(二)对存在消防和雷击安全隐患中小学校舍的设施完成整改任务;
(三)在选址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对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完成集中重建,对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完成改造加固任务。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实施时间:2009年—2011年。
实施范围:全区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举办的所有各级各类中小学校。
三、工作步骤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按学校隶属关系,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学校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鉴定。排查鉴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校舍安全技术规范,坚持全覆盖,不留死角,做到“县不漏校,校不漏幢”,并逐校、逐幢形成评估鉴定报告,建立每幢校舍综合安全档案。
区政府在2009年7月9日前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启动学校建筑档案资料搜集和自查工作;7月10日前制订完成工程实施方案;7月15日前制订排查实施方案,同时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排查;在8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查工作(排查鉴定工作方案按照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制订下发的执行),排查情况报告在8月25日前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20*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8月30日前,要根据全国校安办的管理软件逐步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相关信息。
(二)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区政府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全区中小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科学编制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2009年加固、改造计划在8月25日前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三年总体规划及分年度加固改造计划在12月25日前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区别情况,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分析论证结果确定治理或避险搬迁;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校舍安全工程要按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严格执行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相关的抗震设防要求。新建校舍选址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河流水库、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四、资金安排和管理
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纳入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予以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由举办方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按照“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经费,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学校举办单位要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制订和落实校安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有关规费的减免政策,切实节约投资。
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市政府统一组织,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为扎实推进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区政府成立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全区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各乡(镇)中小学、城区各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把校舍安全工程作为当前民生工程和教育工作的重点,纳入当地政府、学校重要议事日程。教育部门应当切实把校舍安全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三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协调专业部门开展校舍安全排查工作,建立校舍安全档案,负责工程实施、监管和督促检查。发展改革(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校舍安全工程三年实施规划,及时下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指导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监管;负责研究制订和落实校舍安全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减免政策以及治理乱收费办法。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预算内应承担的工程建设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建设部门负责开展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能力评估和危房排查鉴定的监管工作,指导抗震加固和改造方案的制订;加强对校舍建设的技术指导,严格基建程序管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做好校舍建筑档案管理和校舍产权的登记、办理工作。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审核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并进行消防验收,会同教育部门开展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排查和评估,指导和监督校舍消防安全整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展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排查和评估的监督检查,指导校舍避险方案的制订,协调解决避险迁建学校建设用地指标,做好学校土地产权登记、办理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开展中小学校舍洪涝和台风灾害的排查,协调和监督校舍防汛防台风安全性评估工作,指导学校制订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气象部门负责开展学校防雷安全排查和评估,指导学校防雷设施的整改工作。科技(地震)部门负责提供全区地震烈度分布信息,为各地排查和制定校舍抗震设防标准提供依据。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校舍安全工程实施中的问题;受理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受理对其违规违纪行为不服监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校舍安全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进行整改,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各级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校舍进行逐幢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一幢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学校,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
把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放心工程”。工程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度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项目按规定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项目学校要把工程作为校务公开内容。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腐败现象。
加强对工程的检查。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对各地校舍安全工程开展检查指导,并通报有关情况。实行项目建设进度月报制度,全区各中小学要在每月1日前,将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