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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机制
(一)分工负责制度。由各乡镇(街道)、区级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采取“整体设计、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做好本单位的业务统计调查工作。
(二)统筹协调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区统计局或视需要由区政府办公室召集各乡镇(街道)及区级有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第二产业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督促、推动第二产业统计工作。
(三)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第二产业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统计范围。
第二产业包括工业及建筑业二大类。规模工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产品产值、能源、工业企业效益统计,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工业个体产值主要经济指标等统计;建筑业包括建筑业企业产值和企业效益统计。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和全区单位名录库更新和维护暂归属第二产业统计工作的范畴。
(二)统计方法。
规模以上工业报表实行月报制度。产值和能源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1日前;工业企业效益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8日前。
规模以下工业报表实行季报抽样调查制度。报表报送时间为3月2日、6月2日、9月2日、12月2日之前。
建筑业报表实行季报制度,建筑业产值报表报送时间为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之前;建筑业企业效益报表报送时间为3月7日、6月7日、9月7日、12月7日之前。
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实行月报制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30日前。
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国家实行半年报制度。我省根据实际,要求部门提供频度在国家每年两次的基础上增加一次。部门提供资料具体时间为每年的1月15日前提供上年10月至12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或吊销)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资料,每年的7月15日前提供本年1月至6月底的新增、变更和注销(或吊销)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资料,每年的10月15日前提供本年7月至9月底的新增、变更和注销(或吊销)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资料。提供指标:按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五部门联合文件(国统字〔2009〕78号)附件中的J409-1、J409-2、J409-3和J409-4表,其中组织机构代码新增单位尚未领取可以为空。提供方式:电子邮件或磁介质。乡镇(街道)、开发区每年3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上年7月至12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每年的9月15日前完成本年1月至6月底的新增、变更和注销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
区级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在上报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统计局。
(三)组织实施。
区统计局负责指导开展第二产业统计调查及统计业务培训、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的第二产业调查,审核、汇总、上报本地区第二产业统计报表。
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第二产业业务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分析等工作,及时向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区经贸局、发改局、建设局、开发区管委会作为重点工作牵头部门,分别负责做好规模工业和建筑业生产情况统计工作及年度生产情况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相关统计数据的汇总及报送工作。
三、工作要求
第二产业统计调查工作业务要求高、专业性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抓好此项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第二产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第二产业统计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第二产业统计工作,同时各单位上报统计报表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签字。
2.做好统计保障。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业人员从事第二产业统计工作,年度财政预算要保证开展调查所需经费,确保第二产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3.规范统计基础。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强统计台账和规范化建设,做到数出有据,按照第二产业有关统计调查制度,各单位要做到如实上报,实行“零申报”制度。
4.强化依法统计。要广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营造依法、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