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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组织严密,操作规范,体现公平,确保有序。
(二)坚持过程管理与目标效果测试相结合的评价原则。考试的根本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运动兴趣,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坚持以人为本原则。考试的内容、标准、办法要体现普及性,有利于学生自主选择,培养兴趣,发展特长。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加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精神,大力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通过体育中考,切实施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不断提高体育学科教育教学质量,引导广大学生树立“健康第一”思想,培养学生终身锻炼观念,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体育锻炼活动,不断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三、考试内容及分值设置
(一)考试内容。包括体育平时成绩、体质健康水平、运动技能素质三部分。
(二)分值设置。满分为30分,其中体育平时成绩10分、体质健康水平5分、运动技能素质15分。
四、考试时间
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并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五、考试办法
(一)体育平时成绩(10分)。由学校负责具体评定工作,重点评定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态度和出勤率。2009年初中毕业生体育平时成绩按初二、初三两学年评定,分值每学年5分;2010年起,初中毕业生体育平时成绩按初一、初二、初三三学年评定,分值分别为3分、3分、4分。
体育课无故缺勤,一学年缺勤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者为不合格,该学年成绩为2分。评定成绩必须及时公示,由县(市、区)教育局进行监督。
(二)体质健康水平(5分)。由学校负责具体测试工作,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初三学年测试成绩计分,成绩达到优秀的为5分,良好4分,及格3分,不及格2分。
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测试成绩必须及时公示。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抽查,凡抽查未达到原成绩的80%以上的学校,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重新测试。
(三)运动技能素质(15分)。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集中测试。测试内容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测试项目(10分):男生1000米跑(女生800米跑)或100米游泳。
第二类测试项目(5分):篮球运球上篮、排球垫球、足球颠球、乒乓球对墙打、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
每位考生测试两个项目(第一类、第二类分别测试一个项目),由考生根据当地条件和自己的兴趣爱好与特长自主选定。
往届生、在外借读回本市参加中考的,其体育考试只考运动技能素质,分值为30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报名测试。
六、关于免考、缓考、重考和补考的规定
(一)免考。
因病或残疾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申请时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和学校证明等,经鉴定确实丧失运动能力的,仍能坚持力所能及锻炼的,体育平时成绩可计满分(10分),体质健康水平和运动技能素质成绩按*%(分别为3分、9分)计分。
申请免考的学生须在体育中考报名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免考申请及办理程序如下:
1.填写《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免考申请表》,提供规定的佐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校审查,将符合条件的考生经校内公示后上报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
3.各县(市)教育局教育科汇总审核后统一送交本县(市)教育局招生办。两区教育局教育科汇总审核后统一送交市教育局基教处,市教育局基教处复审后送交市招生办;
4.市和各县(市)教育局招生办复核、备案。
(二)缓考。因伤、病暂不能如期参加运动技能素质测试的学生,应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和学校证明,经县(市、区)教育局体育中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参加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的补考。
(三)重考和补考。如果学生对自己运动技能素质测试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申请一次重考。要求重考的学生须在统一测试结束后、补考开始前的规定时间内报名申请补考,最终成绩以补考成绩为准。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考生申请缓考、重考的具体情况,统一组织补考,补考的具体内容、标准、方法不变。
七、有关要求
(一)初中毕业生体育中考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初中毕业生体育中考的安全保障工作。学生参加体育测试保证不出乡镇。要将考点设置在安全措施有保障,交通便利,设施、设备条件较好,易于封场的学校。安全无保障的学校不得设为考点并进行考试。要确保学生交通安全、考试器材和场地安全。及时了解和掌握有病史考生的身体状况,对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劝其缓考或免考,防止在考试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三)各地各校要严格考试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组织严密,操作规范。如发现有徇私舞弊现象,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成绩,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