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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时间。“家电下乡”实施时间暂定4年,从2009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
二、纳入家电下乡的产品与价格
*省纳入“家电下乡”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等六类,具体型号及价格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规定最高限价,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空调2500元、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尚未招标,待定。
为便于农民识别家电下乡产品,商务部、财政部特别制定了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家电下乡产品外包装的正前面(手机包装应为正上面即顶部)应印制家电下乡中标产品标识及“财政部商务部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字样;洗衣机、彩电、冰箱(冰柜)外包装的左侧面右上角应印制家电下乡产品说明;手机的外包装应在正前面印制家电下乡说明;家电下乡产品使用说明书封面左上角应增加家电下乡专用标识及“财政部商务部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字样,右下角粘贴有“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
三、销售渠道。我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按照规定在乡镇建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我市农民可在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置各类家电下乡商品。经贸局对销售网点进行验收、确认和备案。为便于农民更好地识别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要求各销售网点在明显位置悬挂同商务部、财政部专门制定的家电下乡销售门店标识(门店标识牌由中标销售企业统一制作)。
四、乡镇销售网点备案条件及备案程序。
(一)条件:
1、与中标的销售企业签订直营、加盟或授权协议;
2、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4、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5、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二)程序:
1、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销售网点备案信息;
2、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向经贸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2份;
(2)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1份;
(3)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网点公章)1份;
(4)销售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网点公章)1份;
(5)销售网点与中标销售企业签订的直营、加盟或授权协议书原件1份;
(6)*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销售服务责任书2份。
3、经贸局对提交资料和网点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备案。
五、补帖申领。我市具有农业户口(凭身份证、户口薄确认)的农户在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所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可以享受销售价格(购买价格)13%的财政补贴。每户农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的补贴数量为1件(台)(注意:以后可能政策会变化)。
农民申领财政补贴的步骤:
1、在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
2、销售网点开具正规税务发票,提供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将标识卡上的卡号、产品编码的条形码和购买人的个人信息进行登记,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3、农户携带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购物发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储蓄存折(帐号),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
4、乡镇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
5、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农户储蓄存折帐户上。
六、组织机构及职责。
1、负责人:经贸局分管商贸副局长。
2、职能科室:经贸局商贸科(经贸局420室、电话*)。
3、主要职责:
(1)负责我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备案及申报材料存档。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答复。
(2)对核准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时向上级经贸部门汇总报告。
(3)我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监控和管理。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