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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政策
1.实施期限。从2009年2月1日起到2013年1月31日止,暂定4年。
2.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确认)的所有人员,在经市经贸局确认备案的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均可申报财政补贴。
3.补贴标准。财政补贴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按每户每类产品补贴数量不超过2件执行(国家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件数执行)。
4.补贴品种和最高限价。纳入我省家电下乡的产品暂定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摩托车,共10类,其中,摩托车补贴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具体规格、型号以及产品最高限价由商务部、财政部统一招标确定。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空调2500元、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摩托车待商务部、财政部确定招标方式后另行下达。今后,国家增加家电下乡产品品种,我市将做相应调整。
5.生产、销售企业的确定。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招标确定,销售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从各省(市)推荐的企业中招标确定。中标销售企业的营业网点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市经贸局备案。
6.家电下乡产品的购买及补贴的申领。具有我市农业户口的所有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到经市经贸局确认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可凭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补贴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农资综合直补一卡(折)通存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财政所申报。经乡镇(街道)财政所、市财政局核实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提供的存折账户,同时,乡镇(街道)财政所应做好申请补贴资料建档工作。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通过对我市农民购买家电给予适当补贴,以及完善流通网络、改善相关服务等,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政府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工作责任制,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
2.密切配合。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要在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与宣传、工商、质监、国税、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重视发挥乡镇(街道)和农村等基层组织作用,共同做好家电下乡工作。要建立各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有关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定期对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3.广泛宣传。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和各乡镇(街道)财政所要会同宣传等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印发宣传画(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使宣传进村入户,让农民家喻户晓。
4.保障供应。市经贸局要指导和督促各销售企业进一步完善销售网点布局,填补目前偏远地区家电销售网点的空白,把家电下乡每一类产品的销售网络覆盖到全市每一个乡镇(街道),尤其要解决好边远山区农民方便购物的问题。同时,及时指导销售企业做好备货补货工作,落实脱销、断档等情况的应急措施,并要求各销售企业对大件商品按照规定时间,送货上门。
5.加强监督。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要开展对乡镇(街道)和产品销售企业的经常性检查;有关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对接到的举报、投诉,要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回复。市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家电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