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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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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创建卫生强市为目标,以“四个化”(服务网络化、责任网格化、管理一体化、信息现代化)和“五个转变”(服务功能转变、服务模式转变、知识结构转变、运行机制转变和投入机制转变)为基础,通过政府购买和补贴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确保社区公共卫生工作的公益性质,使城镇居民享有更好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卫生安全保障。

二、工作内容

现阶段城镇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3个方面共12个项目,其服务内容、目标见附件1。

三、组织实施

城镇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设置社区(居委会)的*镇负责组织实施,主要依托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和站开展工作。其它未设置社区(居委会)乡镇城镇居民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所在乡镇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年度乡镇(街道)公共卫生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江政办发〔20*〕48号)文件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各社区(居委会)成立公共卫生工作组织,设立社区(居委会)公共卫生联络员,分解落实各项任务。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社区责任医生制度,按照每1000-2000服务人口1名的标准,设立社区责任医生,为城镇居民提供社区公共卫生项目服务。

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市属公立医院应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责,深入社区,承担城镇居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四、经费保障

按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20*〕83号)规定,由省市两级财政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设立城镇居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城镇社区公共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城镇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是省委省政府在已经实施的农村公共卫生项目服务基础上,为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卫生工作,强化城镇居民公共卫生保障,实现城乡公共卫生协调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各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开展好城镇社区公共卫生工作作为当前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创建“卫生强市、卫生强镇(乡、街道)”一个重要抓手,切实履行好职责,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加以推进。

2.强化协调,落实责任,稳步有序推进城镇社区公共卫生各项工作。各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要按照城镇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现有公共卫生领导组织职能,积极加强组织协调。特别要做好城镇公共卫生项目与农村公共卫生项目实施的协调与配合,将城镇公共卫生项目与农村公共卫生各项工作一起部署,协同推进;要做好社区卫生机构与社区(居委会)间的协调与配合,落实好社区责任医生和社区(居委会)公共卫生联络员,明确各级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保障工作的稳步有序推进。

3.严格考核,强化督查,确保城镇社区公共卫生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市、乡镇(街道)两级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机制,将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善等作为考核评价指标设置的主要依据。市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对各乡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经常性的督查和指导,按照《*市城镇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在半年和年终对各设社区(居委会)的乡镇(街道)城镇社区公共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