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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市,拟在*市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的对象,均可享受免费婚检服务。
二、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把好优生关口,降低缺陷儿童出生率,提高国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通过规范有效的婚前保健服务,帮助婚姻登记当事人了解法律上有关禁止结婚的规定以及影响婚姻生育的疾病等知识,维护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登记当事人婚姻生活幸福美满。
三、婚检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批准,指定市妇幼保健院为全市的婚前医学检查单位。
四、婚检时间
每周一至周六(春节三天除外)。
五、免费婚检的项目
我市确定的免费婚检项目共12项(详见附件):一般体检、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检查、肾功能、血糖、梅毒筛查、HIV(艾滋病)筛查、白带常规(女性)、胸部透视(孕妇不透)、卫生咨询指导。
其他特殊检查如肝炎血清学标志物、支原体、衣原体检测,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费用自负。
六、免费婚检流程(详见附件)
七、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1.宣传部门要加强婚前保健重要性、必要性和婚前保健科普知识的宣传,牵头做好全市开展免费婚检的相关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自愿参加免费婚检的舆论氛围。
2.卫生部门要严格把好免费婚检服务质量关,将免费婚检工作纳入年度公共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考核和评估之中;负责对从事婚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定婚前保健工作制度和婚检操作常规;负责确定全市免费婚检项目,编制婚检经费预算;对婚检对象信息进行统一建档、统一管理,并将婚前检查信息与围产期保健信息相衔接,做好孕产妇、婴幼儿系统保健服务,努力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降低缺陷儿童出生率;做好资料登记和数据统计,核实免费婚检人数。
3.民政部门要结合婚姻登记工作,认真落实《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实行先婚检后登记制度。在婚姻登记中心摆放婚检宣传资料,积极做好婚检的宣传动员和“免费婚检券”的发放等工作,对前来登记结婚的对象,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动员自觉参加婚前医学检查,以保证“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条款的落实;鼓励和倡导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自觉参加免费婚检。
4.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责,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目标,积极开展婚前医学检要性的宣传、组织和发动工作,倡导优生观念,增强群众婚检意识;动员和引导前来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而未进行婚检的夫妇,及时参加免费婚检。
5.财政部门负责免费婚检专项经费管理,包括经费安排、结算和监督检查;根据卫生部门核实的免费婚检人数,按照100元/人的标准,按实拨付免费婚检经费。
6.妇联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协助发放婚检宣传教育资料,组织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准婚对象参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跟踪和参与分析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情况。
7.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对参加婚检的对象给予半天带薪假期。鼓励企业参照执行。
8.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免费婚检工作的领导,将免费婚检工作纳入本乡镇、街道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发放本乡镇、街道的免费婚检相关宣传资料,做好本区域开展免费婚检的相关宣传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面推进免费婚检工作。为使免费婚检工作顺利实施,市里专门成立全市免费婚检工作协调小组,切实加强对免费婚检工作的领导。协调小组要研究免费婚检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积极探索婚前保健服务工作长效机制。将婚前保健服务纳入政府公共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考核内容,使我市婚前医学检查率逐年有明显提高。
(二)加大宣传,营造自觉参加免费婚检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免费婚检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自觉参加免费婚检。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和专栏,广泛宣传婚检的意义和免费婚检的有关内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和各自工作职责,通过公益广告、图片展和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开展义诊咨询等形式,宣传免费婚检工作和有关婚育知识,积极倡导文明、卫生、科学的婚育观念,使婚前保健的重要性和免费婚检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婚检成为新婚夫妇的自觉行为;婚姻登记机关在为婚姻登记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之前,工作人员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面对面动员等方式,帮助当事人了解婚姻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其接受免费的婚前保健服务。
(三)规范操作,确保婚检质量。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应当:①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②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③从事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④热情接待,开设绿色通道,优化检查流程,为婚检对象提供人性化、高质量的婚前保健服务;⑤不得引导婚检对象做不必要的自费检查,不得搭车开药。
2.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婚前保健医师要按照规范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当事人提出相关的医学意见。发现存在影响婚育的情形,要清晰、详细、耐心地告知当事人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应采取的医学措施。
3.婚前保健医师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后,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提出相关咨询意见,并免费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4.婚姻登记部门和免费婚检机构要维护免费婚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其个人隐私以及知情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免费婚检当事人的检查结果。
(四)强化保障,切实把免费婚检工作落到实处。婚前医学检查是一项民生工程、惠民工程。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婚前医学检查对把好优生关口、提高整个国民素质的深远意义,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切实把免费婚检工作落到实处。
九、实施时间
本方案从2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